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日期:2021年03月18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周晏如

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第一部选举法诞生  

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制定新的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  

1979年选举法的重要变化,一是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但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  

其次是规定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第二十七条)。  

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小幅的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是为了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等。  

在确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方面,修改稿规定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删去了1979年法律中预选的规定。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提出,将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预选增加了工作量。  

审慎修改选举法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完善选举法制。  

比较重要的修改有: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1986年的修改稿确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规模,按“代表名额基数+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的方法,以此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规模,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这次的基数方法能够保证地方人大代表拥有基本规模,适应几十年间人口巨幅变动的社会变化,按人口数增加的方法又能反映不同地区人口数量的不均衡,保证代表与人口数在总体上的比例均衡。  

统一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缩小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订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其他修改还包括,恢复预选、完善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的程序等。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选举法。比1995年的修改更进一步,恢复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本次修改改变了过去候选人公式化的介绍形式,使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成为可能。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适当增加县乡人大代表数量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近年来大量乡镇改设街道、撤乡并镇,其中改设街道的情况更多一些。乡镇是我国一级基层政权,但是街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权,所以乡镇一级设人大,改设为街道之后就不设人大了。原来选出的乡镇人大代表,一般是在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继续发挥作用,但到换届的时候也就不再担任代表职务了。由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减少,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从1997年的312.5万名减少到2017年的262.32万名。  

这次修正选举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的问题。第一,此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一方面把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县乡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增加,因此按人口确定的代表数也会增加。总体测算县乡人大代表数量大约会增加31万。此外,还将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重点分配给由乡镇改设的街道。  

(摘自《公民导刊》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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