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日期:2021年06月08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目前,在地方立法实践中,部分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加强人大代表对地方立法的直接参与。

  建立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评估工作制度。在法规立项阶段,要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作为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注重通过网络、座谈、函件等多种形式向人大代表征集建议项目。要注重吸纳代表所提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及时把议案建议中提出的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编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法规起草阶段,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特别是要邀请领衔提出有关立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在法规审议阶段,要邀请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与法规草案联系密切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认真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法规实施后,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同时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立法调研、论证、执法检查等活动开展时,还可以通过召开代表专题座谈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更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另外,对于组建了专业代表小组的地方,还应当有效发挥专业代表小组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分专业有重点组织代表参与立法工作,能够便于人大代表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针对法规草案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与完善湘潭市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立法工作内部程序,从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会议审议方式、立法论证听证组织、立法评估开展等六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文件中明确规定每部法规草案都应当征求一定数量代表的意见,还要建立代表意见建议的吸收反馈制度,这为2016年立法法修改后启动《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修订做了很好的铺垫,进一步发挥了湘潭市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和完善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机制和程序。

  推行代表履职立法培训常态化。地方立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是对利益重新再分配的过程,必然会涉及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代表虽然有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但因为地方立法涉及众多领域,专业性要求高,对立法参与者有着较高的要求,推行常态化的代表履职立法培训十分必要。一方面要通过培训使代表认识到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行使代表法定权利,也是在履行代表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提升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立项、起草、列席审议法规的能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立法专题研讨班,举办立法培训班,组织代表开展脱产集中学习,分批次组织代表参与立法全过程等方式,对人大代表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另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立法履职积分制度等,增强人大代表对参与行使立法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完善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完善人大代表提出和审议法规案机制。要积极探索制定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程序规范,修改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立法议案、建议的提出、审议等程序予以规范。二是要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机制。要制定规则,规范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人数、范围和程序,丰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完善列席代表审议发言的记录、整理、吸纳和反馈程序。如年初立法计划确定后就可以着手选定每部法规案拟邀请列席审议的人大代表名单,及时邀请代表参与立法的全过程,让代表在会议中有言可发、有感而发。三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要制定关于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执法检查工作规程、地方立法后评估办法等制度,为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参加执法检查、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提供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地方立法工作开展。四是探索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制。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表从事包括立法在内的人大各项工作。在落实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确保地方立法的专业化、精细化,就需要对目前人大代表兼职制进行适当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积极探索实现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专职化。

  积极推进代表大会立法。代表大会是代表参加人数最多、履职范围最广、受百姓关注最多的会议,做好代表大会期间代表的立法参与,是可行且必要的。这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安排代表大会审议一部涉及面较广的法规,如2016年的慈善法,2020年的民法典,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了很好的示范。2016年,湘潭市在代表大会上通过《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1年,在代表大会上通过《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立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研究和安排,力争每年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至二部法规,确保代表大会立法权落到实处。由于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人数众多,代表大会召开前,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要及时将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通报给人大代表,促使代表全面了解立法的基本情况,为代表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意见建议打下基础;要积极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并尽可能做到全覆盖;要及时组织代表开展立法履职培训和法制讲座,引导代表掌握审议重点,提高审议水平。

  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统筹和服务。一要重视立法议案的办理工作。为推动代表的立法动议转化为立法议案,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代表开展深入调研,指导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高质量的立法议案。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每一件立法议案都要精心研究,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交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二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注重引导代表在立法中的各个阶段发挥其主体作用,如积极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在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评估等立法活动中,创新座谈、论证方式,提高人大代表参与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和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等。三是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分工各自联系一批人大代表,通过定期走访所联系的人大代表,听取代表对有关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实现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的电子化,提高代表履职效率。五是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其在立法中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让人民群众、专业人士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有效提高立法质量。

 

编辑|朱苗 常畅

来源|河北人大网 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4/19/100647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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