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5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委员会对议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认真研究办理意见;主动与领衔代表沟通交流,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应代表关切,领衔代表均对我委的办理意见表示满意。5月17日召开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庆市长江保护条例》的议案(第0009号)

石诗龙等23名代表提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这将对重庆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长江大保护划定了底线,提出了常态化管理的要求,但重庆市人类活动大多沿长江流域开展,地理特征独特,保护和开发的矛盾复杂,还需要更多符合重庆拥江发展实际的具体化、本土化规定。包括《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推长办发〔2019〕40号)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存在差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这项行政处罚暂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责任分工,离全面落实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建议制定《重庆市长江保护条例》。

我市对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高度重视,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工作汇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对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作出部署,特别强调要抓紧开展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抓紧制定配套法规、相关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迅即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已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结合2017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专项自查、清理工作后修改的32件地方性法规,总体而言,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符合长江保护法立法精神。清理结果报告同时提出,需要修改1件地方性法规(即因对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不符合长江保护法规定,《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需要作出修改),明确需要及时推进2件立法项目(即落实长江流域禁捕要求作出禁捕决定,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同时,经梳理,长江保护法中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条文共17条,市政府目前已经完成其中10个条文的配套规定26件,其余7个条文的配套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

委员会认为,鉴于长江保护法刚刚实施,需要填补“空白”的相关地方性规定已经纳入立法计划,相关配套规定有的已经完成,有的正在制定过程中,制定专门的《重庆市长江保护条例》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及配套规定制定完成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适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制定《重庆市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12号)

杨勇等14名代表提出:近年来,渝中区等中心城区在城市管理和推进老旧楼宇改造中发现,随着中心城区的发展变化,自发出现了许多“住改仓”、“住改商”等非法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现象,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治理难题。比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照经营、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为传销行为提供保管、仓储等条件等;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等情况。相关部门在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安全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中缺乏执法依据,急需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做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建议制定《重庆市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管理条例》。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居民小区内的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此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情况(俗称“住改商”)日益普遍,同时出现的还有将居住性用房改变为储存货物的仓库(俗称“住改仓”)的现象。“住改商”这一做法为大众创业提供了较大便利,但也暴露出干扰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存在治安消防安全等隐患的问题,亟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有效解决。对于制定《重庆市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管理条例》的必要性,我委认为,目前对于“住改商”、“住改仓”等行为的规范具有充分的执法依据,其中包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我市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进行了类似规定。

目前,对于“住改商”、“住改仓”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大多数“住改商”行为没有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二是存在涉及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三是有关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委建议市政府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执法合力,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待执行成熟后再视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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