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1年7期

弘德立法促善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重庆地方立法的思考

■ 郑伟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重庆地方立法,是实现地方良法善治的必然路径,是一项务实、具体的工作,需要坚持党领导立法、把好关键环节、发挥立法目的条款的价值引领和强化立法队伍建设。

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更有效地融入地方立法,对加强和改进地方弘德立法工作,对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有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出台文件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19年11月,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弘德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突出弘德立法时代主线,以立法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法规数量和质量均在提升。同时,我市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又能在保障民生发展、弘扬传统美德、强化法治意识、促进公序良俗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2018-2022年期间着力推进的55个重点立法项目,包括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5件、修改地方性法规22件,以及立法调研项目18件。

本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实践为切入口,总结梳理实践经验和现实困境,探讨加强弘德立法的路径。

时代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部分人价值观扭曲、道德失范。在社会实践中,“扶不扶倒地老人”“如何正当防卫”等引发的争议,深层次反映的是道德和法律的冲突,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良法善治不仅是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地方立法主体通过立良法,可以积极引领人们主动守法,增强人们对法律公信力的认同感,使法律权威、法治理念等价值观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既在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中极大提升了“法治”的地位,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渠道。良法的目的是善治,法律依靠其强制性,可以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层面转化为行为模式,增强人民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从而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早日实现。

地方立法更加贴近群众生活,较为广泛地反映群众需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通过法规的自身的指引、评价等功能,有助于促进社会文明、友善、和谐等价值理念的践行,形成互帮互助、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有效提高大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国内的地方立法情况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现有立法更多的只是“写入”,还未达到很好“融入”的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法规条文中,已有不少地方立法进行了实践。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写入立法目的性条款还是具体法律规则中,这种“写入”层次较低,不仅难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入规”,还可能引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协调甚至冲突。法条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比较抽象,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解释也不多。地方立法机关对在法条中“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动机的说明和论证也比较简略,一般通过引证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方式向社会介绍。

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部分法规的思路和方式比较机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应是机械地渗透进入法律条文,而应当作为价值引领,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提供价值方向。在这一层面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此外,还要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建设的立法修法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

重庆的做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重庆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全过程,遵循立法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市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委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重庆地方立法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遵循路径、主要措施,提出了关于弘德立法切入点、起草责任部门、推进时间预安排等具体要求。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把好“立项关”“论证关”和“审议关”,保证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而非简单“罗列”“引用”。

如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时,针对争议较大的民宿网约房新兴业态、公共收益管理使用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将基本道德底线与目标价值导向结合起来研判,正确处理法规制度引领性与规范性的关系。又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不能仅仅依靠社会伦理和道德教化,必须通过制度化的诚信体系来维系。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用第八、第九、第十条三个条文对政务诚信建设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将约束“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这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对政府信用作出明确规制的地方立法。

几点建议

一是坚持党领导立法。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始终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党的领导是其生成的重要现实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把好关键环节。坚持着眼目标、把握重点、锁定关键,在立法思路、立法方法、立法内容上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在法规草案立项起草环节,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现实需求,扎实开展专项论证评估,科学研判立法的必要性和针对性,遵循立法规律特点,回应社会关切期待。其次,在法规草案调研修改环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丰富内涵,树牢鲜明的价值导向,深入研究实现路径,加强法规制度可行性和适当性研究,使立法目标与价值导向、法规制度与道德规范实现有机统一。最后,在法规草案审议环节,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基本标准,把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融入地方立法作为必经环节、必审内容,推动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是发挥立法目的条款的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不仅要入其形,更要入其理。立法理念是立法的灵魂,反映了法律的价值追求,如果立法理念偏离了主流价值,则据此制定的法律肯定不是良法,更不会有助于法治建设。地方立法主体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应当以立法目的条款为载体,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价值观的内容渗透到每一部法律的条款中。

四是强化立法队伍建设,培养乐学、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人才。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立良法的前提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立法专业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要处理好立法者和价值观的关系,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走进立法者的头脑,做到乐学、善用。通过多形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让其成为立法者的立法指南。立法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可以避免多元价值冲突对立法的干扰,确保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同时,地方立法机关要积极引进立法人才,提高立法队伍活力。要特别注重培养乐学、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人才,充实立法干部队伍。只有建立起一支深学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立法理论素养的立法工作队伍,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开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