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1年7期

电梯加装受阻 邻居对簿公堂

■ 杜玉全

停工数月,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电梯加装施工再次动了起来。进展顺利的话,不久即可完工投入使用。

“到时候电梯入户,再也不用爬楼了,轮椅都可以直接坐进屋。”住在4楼的李阿姨对这一天期盼已久。李阿姨介绍,实际上这部电梯早就该投入使用,但在施工时遭到1楼住户的阻挠。为此,她和住在5楼、6楼的住户不得不提起诉讼,将1楼住户告上法庭。

裁判文书显示,李阿姨等高层住户的诉讼获得了法院支持:电梯加装行为合法有效,1层住户应当予以配合。而最近重新开始的施工,正是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进行的。

高层住户状告1楼住户

白马庙街2号小区修建于2004年前后,共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上、下楼为步梯。“我们这个单元住了不少老年人,因为没有电梯,平常上、下楼非常不方便。”住在2单元4楼的李阿姨介绍,在得知老旧楼栋加装电梯政策后,就特别想加装一部。2单元共有12户业主,在前期意见征集阶段,均同意加装电梯。

2019年11月,电梯加装的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据其介绍,此后业主们还共同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理加装电梯所有事务。在经过图纸设计、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一系列程序后,2020年4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2020年5月6日,电梯公司开始入场施工。

但施工不久,阻止施工的事发生了。“1楼的两家住户突然改变主意。”李阿姨介绍,“本来已经签字同意,结果施工的时候又反悔,阻止施工。”施工被阻,电梯加装难以进行,加装合同面临违约。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阿姨及居住在5楼和6楼的另外3家住户一起提起诉讼,将1楼住户告上法庭。要求1楼住户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原告被告之争

对于安装电梯,李阿姨称:“对于我们七八十岁的人,电梯是刚需,等不了了。”她介绍,当初入住小区时身体还算硬朗,爬楼不成问题,但随着年纪增长,上、下楼成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李阿姨还告诉记者,不久前小区刚刚发生一起悲剧。

隔壁单元一位老年人从医院出院不久,在上楼时摔伤了,最后不治离世。“如果有电梯,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李阿姨说,“本身我们这个单元在安装电梯的时候,他们单元也在计划了,结果我们刚施工就遇到阻工,他们单元一看情况也就停了下来。”

李阿姨说,高层住户的困难或许是低楼层住户无法理解的,“小区里其他利益我都可以不要,但这部电梯必须装,这也是国家解决老年人实际问题的好政策。”

“他们年纪大,楼层高,需要装电梯,想法我们能理解,也不是完全就不支持,但低楼层住户利益就该被忽视吗?”对于安装电梯,被告之一、居住在1楼的周先生说。

周先生一家是两年前住进小区的。他介绍,之所以选择1楼的房子,就是因为小区没有电梯,不想爬楼。同时,再交易时,也会比高楼层更有价值。现在装了电梯,高楼层升值了,低楼层自然会贬值。

除此之外,周先生表示,电梯安装后产生的噪音、采光等问题也应当被正视。邻里关系固然重要,人都有变老的时候,他们也支持安装电梯,但低楼层住户的这些问题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周先生认为,政府对加装电梯的补贴,是不是可以考虑折现补偿给低楼层住户?

而对于此前阻止施工,周先生称,核心问题在于高层住户忽视了低层住户的利益,同时一些程序问题没有与低层住户沟通清楚,“具体咋施工,万一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哪些人负等问题都没有说清楚,就开始动工了。”

法院判决电梯加装合法

成都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诉讼,并于2020年9月进行了审理。为何阻止施工?作为被告的1楼两住户在庭审中均称,对于电梯增设相关流程并不知情,当初的同意签字并不是自己所签,同时电梯安装存在影响采光、消防安全等不可预见的隐患。而对于这些问题原告并没有与其协商。因此在未协商一致前不能同意安装。

不过,对于1层住户的上述说法,法院查明,当初在征集业主意见时,他们是知晓情况的,且在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加装方案图公示期间,他们也没有提出异议,“不知情”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公示,即便1楼两被告除外,也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另外,加装电梯相关流程已按要求走完,且符合规定。因此,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而对于被告所称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表示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1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法院同时称,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