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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21-09-07

内容摘要:专项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重要的审查方式之一。专项审查不仅丰富和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结构和工作形式,而且对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以更好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开展专项审查工作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阶段性的成效。本文以地方人大主动开展专项审查工作为视角,从准确把握专项审查的概念为切入点,通过阐述加强专项审查的必要性,并结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推进专项审查的实践经验,从而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以期为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地方人大;专项审查;实践;建议

2017年9月,在中央通报甘肃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等突出问题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瞄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主动展开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为地方人大作出了表率。[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清理,实际上是一项专项审查。”自此,专项审查工作进入公众视野。其实,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不同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着手开展专项审查工作,比如,2011年,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专项审查;2010年~2013年,推动“两高”开展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工作;2016年,对与选举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审查;等等。[②]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为抓好专项审查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围绕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自上而下”,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审查工作,成效显著。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开展专项审查有利于强化地方人大监督职责,有利于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有利于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谈论如何加强专项审查工作,已然成为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专项审查概述

(一)专项审查的概念

专项审查,也称“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是指为了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上位法重要修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以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某一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专门、集中审查。[③]专项审查是并列于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的审查方式之一,是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但宪法法律还未对属于备案审查方式之一的“专项审查”作出规定。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正式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专项审查”的方式。专项审查方式的明确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备案审查体系的理论结构,也拓展和延伸了备案审查的工作形式。地方实践中,有部分省市也将专项审查的方式写入了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比如,福建省规定对可能存在普遍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开展专项审查的情形[④];广东省列举可进行专项审查的三类规范性文件[⑤];等等,为地方人大专项审查工作开创了理论研究和模式应用的“先河”。

(二)专项审查的发展概况

通过梳理近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并结合部分地方人大的做法可知,专项审查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是“探知摸索”阶段。2017年的报告首次提出专项审查的概念 [⑥],并归纳总结了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针对部分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的相关工作,其中重点谈到,涉及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进展情况和成效。此时的“专项审查”应该说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具体说来是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各类文件清理工作的梳理,主要以突出工作的目的性为原则,强调“审查”功能的应用。此时,地方人大对“主动”开展专项审查工作还处于“萌芽”状态,虽然有部分地方已初步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比如,2014 年,浙江省对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开展专项审查[⑦],但专项审查的主体、范围、形式还未具体明确,多数地方还未启动。

二是“完善发展”阶段。2018年的报告并未对“专项审查”的概念作进一步解释,只在明确 “有备必审”基础内容的前提下,着重对“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进行了总结,报告指出,“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扩大法规清理工作范围,…,并督促本省(区、市)政府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⑧]根据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地方人大已开始“主动”向下延伸开展专项审查工作,比如,湖南省在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将范围延伸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采用委托第三方初步清理、政府相关部门清理、省人大专委会和工作机构清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此项工作。[⑨]可见,专项审查清理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专项审查的工作模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三是“巩固升华”阶段。2019年的报告对专项审查作了明确的定义,此时专项审查的概念已较为成熟,在总结前两年专项审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内容进行了高度凝练。报告专章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并指出,“持续一年多的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⑩]可见,对该领域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专项审查的工作模式已基本确立。地方人大积极效仿全国人大做法,通过复制经验、创新思路,积极开展各类专项审查工作,比如,湖北省为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清理[11];福建省为切实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开展涉及《民法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等等,专项审查正在走出一条蓬勃向上的发展道路。

(三)专项审查的基本特征

综合上述关于专项审查概念的界定,下文从审查范围、运转机制、功能属性以及审查标准四个方面来阐述其特征:

第一,审查范围。在全国人大层面,专项审查是对某一类或某一领域的法规、司法解释集中进行清理和审查研究。[12]而在地方人大层面,主要是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展开专项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专项审查属于主动审查的一种情形,一般跟专项清理联系在一起。”所以,其审查的范围应是由各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范围所决定的,其领域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卫生、展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也充分体现出专项审查对发挥法律整体功效的特殊作用。

第二,运转机制。从启动方式看,专项审查工作多数从全国人大层面推动部署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组织者”的角色。比如,2018年7月和2020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分别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展开专项审查。但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自设主题,主动展开专项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既是“参与者”,也是“组织者”。从行为属性上看,专项审查属于立法监督的工作范畴,专项审查的各个环节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包括自查清理、整理汇总、审查比对、研究论证、评估、后续整改处置等等,以此形成专项审查“闭环”的有机整体。

第三,功能属性。专项审查兼具“清理”“审查”“督导”三项功能。专项审查模式下的“清理”,是对文件进行自查梳理,目的在于摸清某一类或某一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底数,清理的主体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审查”则强调依法监督纠错,重点在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审查的主体既包括文件制定机关也包括备案审查机关,前者的审查是文件制定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方式,而后者是备案审查机关依职权对属于其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督导”则是指对文件制定机关进行督促指导,目的在于协调解决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落实专项审查进度。

第四,审查标准。根据专项审查所涉及领域需要解决的不同问题,其适用标准也不完全一致,即专项审查的侧重点不同,则审查内容的标准也不同。专项审查标准的适用结构是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标准的“立体化”表象,具体来讲,即在审查除涵盖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标准外,还包括审查是否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等情形,以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在立法决策时的协调统一。

二、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工作是其中的应有之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作为备案审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比如,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疫情防控阻击战,地方人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展开全面清理工作,彰显了专项审查工作的特殊价值和地位,也反映出专项审查工作强大的机制功能和作用。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工作,不仅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地方落地落实见效,而且确保人大立法监督工作在地方与时俱进发展。

(二)依法行使立法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是其中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专项审查方式不仅能够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责,也能够完善地方人大的监督形式,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实践。其实早在2015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开展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专项评议)。[13]从2018年开始,陆续又对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以及交通、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展开专项审查。通过专项审查,不仅能够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及时清理纠正问题文件,激活内部管控,而且能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三)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是其中的必由之路

栗战书委员长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专项审查是备案审查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相比于其他监督手段,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通过专项审查可以将备案审查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说人大监督工作要长出“牙齿”,栗战书委员长说要长出“牙齿”,还要增强“咬合力”。对各领域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切实做到“有错必纠”,便是“露牙”“动真格”的具体表现,通过专项审查能够对存在的违宪违法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增强备案审查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三、地方人大开展专项审查的实践(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为范本)

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专项审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大胆创新,先后开展了各类专项审查活动,集中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累了部分经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特定领域地方性法规展开自查清理工作也属于专项审查的工作范畴,但由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设置的特殊性[14],本文仅从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的角度展开讨论和分析。

(一)开展专项审查的具体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2018年8~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和要求扩大清理工作范围,组织督导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通过清理,推动市政府将30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或废止计划。

2019年11月~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督促、推动下级人大开展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要求,组织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要求区县人大常委会督导本级政府对其制定发布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汇总梳理,区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要求共清理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14件,均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情形。区县人大常委会督导区县政府共清理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432件(政府213件,政府办公室219件),决定废止文件47件,宣布失效文件6件,已修改文件2件;在相关区县政府及其办公室下一阶段清理处置工作中,纳入废止计划的文件有12件,纳入修改计划的文件有28件。

2.野生动物保护领域

2020年3~6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组织督导市政府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综合市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自查清理和市人大常委会核查情况,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件、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件。经审查,发现有1件市政府规章和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需予以修改和调整。

3.交通和卫生健康领域

2020年2~6月,根据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对我市交通和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通过梳理汇总,共清理出28件地方性法规的74个条文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其中,交通类地方性法规11件28个条文,卫生健康类地方性法规17件46个条文。经过核查比对,对应梳理出配套规定共584件,其中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32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制定552件。通过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集中审查后发现,有5件法规的8个条文的配套要求未落实,1件配套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5件规范性文件存在适当性问题以及部分配套规范性文件存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同时,通过督导市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后发现,有18件区县政府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不相适应,需予以修改。

(二)开展专项审查的工作模式

通过上述实践情况可知,主要存在两种工作模式[15],一种是全国人大“部署”型,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体部署,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督导市政府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清理,同时,由市政府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分别督导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进行自查清理。在汇总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由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依职权对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展开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与市政府及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清理结果进行比对核查和研究论证。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督导市政府及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对拟废止和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置的过程。(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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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模式是地方人大“主导型”,这种模式与上述第一种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自主启动的,审查范围是针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所涉及领域可根据具体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和变化,形式相对灵活。(详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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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专项审查模式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其优势在于均能够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对不同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体检”,充分激发参与主体自查清理的内生动力,从而逐步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三)开展专项审查的实践经验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2015年开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以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评议为契机,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主动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并取得了部分成效。比如,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了相对固定的组织保障机制,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督导小组;突出目标导向,坚持方案先行,进一步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标准、任务分工、时限要求等内容;强化沟通协调,指导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范围不清、标准不明等问题,督促清理结果及时反馈,形成了常态化的督导模式;强化纠错整改,将落实文件整改作为专项审查工作的落脚点,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研究,推动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实现了精细化管理;等等。此外,结合工作实际,已着手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草案)》,切实提升了专项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该草案拟于年内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不可忽视的是,地方人大专项审查工作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有诸多问题亟需研究和解决,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审查主体(自查清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诸如“故意放水”,选择性回避相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以及“久拖不查”,不按方案要求时间报告自查清理结果,往往以人手不够或时间太紧为由拖沓等问题;二是区县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结果缺乏有效监督。审查力量受人员组织结构限制,同时,第三方介入审查机制运转不畅,导致自查清理结果缺乏有效评估,审查结论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核实;三是后期纠错整改缺乏责任约束。在形成处置清单后,往往错误认为专项审查清理工作已经结束,恰恰忽略了后续“改”“废”工作的推进落实,对未及时改正的责任主体缺乏相关惩戒措施;四是专项审查后续跟踪督促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对文件清理后续执行情况缺乏调查评估,特别是针对地方性法规部分配套规定未及时制定的情形,专项审查清理结果运用成效不明显;等等。上述问题制约地方人大专项审查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理应予以重视。

四、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相关建议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地方人大开展专项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显。从幕后到台前,从“鸭子凫水”到“乘风破浪”,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工作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认识实践中坚持和巩固,在探索创新中发展和完善。

(一)提高认识,增强专项审查工作责任意识。新时代赋予了备案审查工作新的历史使命,也赋予了专项审查工作新的生机活力。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尤其是加强专项审查工作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政治任务,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现实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二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专项审查力量,主动把专项审查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切实把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贯穿到专项审查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三是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专项审查的具体要求,积极谋划全市上下专项审查“一盘棋”工作思路,不断将专项审查工作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强化立法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及时研究专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召开推进会、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各审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全面提升各审查主体对此项工作的认识需求和参与意愿,为专项审查工作深入有序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二)健全机制,推动专项审查工作规范运行。一是加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做好专项审查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文所述,专项审查的清理工作对摸清文件底数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明确清理的标准和范围,比如,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展开专项审查,要及时督促指导文件制定机关(自查清理主体)按照方案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文件目录和文本;要及时督促了解文件制定机关清理工作方案制定、筹备运行、清理进度等情况,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落实加强专项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二是审慎开展审查研究论证。强化“统专”结合,由备案审查工委牵头,各专工委配合,对重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动开展审查,将审查结果与文件制定机关清理结果进行比对核查。另外,也可通过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发现有问题需要实地考察的,也可安排调研活动。三是狠抓纠错整改落实。督导文件制定机关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并形成专项审查总结报告及问题清单,对专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比如,对应当制定配套规定尚未制定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加快起草工作,及时填补空白;对文件制定后存在迟报、漏报及未公开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及时整改;对拟予以废止和适时进行修改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等等。

(三)加强督导,提升专项审查工作整体成效。一是优化督导运行机制。采取综合反馈、定期与不定期督导等方式对专项审查进行全方位“监管”,要善于总结创新,探索新方法,比如,通过专题询问、重点抽查等方式推动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落实。二是规范内部督导流程。建立备案审查工委内部专项审查督导机制,及时分解督导任务,建立督导工作台账,明确督导重点、完成时限等内容,全面实行“痕迹化”管理,在督导过程中对专项审查开展情况和督导反馈结果进行记录,以便统计和跟踪查询。三是建立后期整改报告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整改落实进度报告机制。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文件纠错情况,通过了解整改进度,进一步明确督导方向。另一方面要建立通报问责机制。比如,可采取“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严格通报未按时整改的相关单位,督促责任人落实相关纠错整改职责,通过督导“回头看”打通问题整改“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专项审查纠错刚性。

(四)开拓创新,健全专项审查长效监督机制。一是适时引入第三方参与专项审查。对专项审查工作中涉及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依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资源,也可与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合作,通过聘请专家、律师等组成专项审查咨询组,一方面可弥补专业审查人员组织结构的短板,着力增强评估论证力度,另一方面,有效避免自查清理主体的主观决策,预防文件清理“一刀切”。二是做好专项审查成果有效转化。要及时将审查清理结果与文件制定机关反馈,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纳入废止、修改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统筹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将修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备案;要健全完善文件内部审查维护机制,强化对文件清理后续执行情况的调查评估,推动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三是要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要在共商研讨、信息共享、问题处理等方面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强化协同配合,有效化解在文件自查清理以及共性问题研究论证等环节可能涉及的疑难问题;要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交流的制度及平台,通过组织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各单位之间学习和交流,共同提升工作能力;要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数据库以及电子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设专项审查专栏,及时分享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地方人大专项审查的执行力和工作实效。

[①] 杨维汉、陈菲:《祁连山环境问题通报后,地方生态法规“大清理”》[J],《中国人大》,2017年第23期。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

[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

[④]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⑤]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专项审查:(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的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的;(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⑥] 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J],《中国人大》,2018年第1期。

[⑦]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编:《浙江省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⑧] 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2018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J],《中国人大》,2019年第3期。

[⑨] 周农:《做“实”做“亮”备案审查工作 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J],《中国人大》,2019年第24期。

[⑩] 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Z],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2/24cac1938ec44552b285f0708f78c944.shtml,中国人大网,2020年7月30日。

[11] 王光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Z],http://www.hppc.gov.cn/2020/0605/33575.html,湖北人大网,2020年7月31日。

[12] 梁鹰:《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4卷第6期。

[13] 《重庆人大启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工作评议》[Z],http://www.cqrd.gov.cn/home/index/more/id/213226.html,重庆人大网,2020年8月6日。

[14]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负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工作,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清理。

[15] 专项审查的模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这两种模式,本文仅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现有工作模式入手展开讨论,但不排除其他模式的存在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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