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年02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周晏如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9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出台该决定;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0年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决定草案制定依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删除。同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作为制定依据。

二、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将第三条拆分成两款,第一款规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第二款规定实践中采用的跟踪监督、专项视察、专题调研和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措施。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可以要求市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修改为“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将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六、根据预算法规定,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决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撤销职务”。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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