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常畅 周晏如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12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决定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明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有关部门直属与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有利于发挥重庆高新区体制机制优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打造高新区升级版,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双核驱动”,有利于保障重庆高新区的长远发展,十分必要。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吸收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权限的立法经验,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符合重庆高新区行政管理实际。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决定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加快重庆高新区建设……。”

(二)第二条修改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机构,在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庆高新区建设,……。”

(四)第五条修改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开展预算管理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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