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02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常畅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汪绍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经三次修改,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预防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均对禁放烟花爆竹提出新要求。为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亟需修改《现行条例》。

二、修改过程及主要内容

市公安局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送审稿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一是深入调研。赴渝北等区县开展调研,分析研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广征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参事、立法评审委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部分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7条,采纳合理建议64条,其余23条达成一致。三是提前指导。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城环委提前介入,指导条例修改工作。四是充分论证。与有关部门就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区域、销售许可、法律责任规定等问题反复沟通论证,形成《修订草案》并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28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10条,删除2条,新增2条。主要围绕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新要求,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和对接机构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禁放区域。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为减少大气、噪声污染,《修订草案》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和北碚区、渝西各区城区作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参照执行。同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禁限放的范围。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补充细化

按照上位法规定和本次禁限放条款修改,对《现行条例》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二是细化了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幅度;三是增加了烟花爆竹经营者未按规定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部门职责的调整

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能职责调整,《修订草案》明确了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订思路。据了解,国家正在启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经商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和城环委,本次修订主要集中针对有关禁放和限放的相关规定进行小范围修改。

(二)关于执行问题。为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实施,最大限度控制社会风险,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妥善处理实施禁放后续事宜,妥善解决好有关企业困难、人员安置等问题。同时,我们将加大禁放区域非法生产、经营、燃放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农村地区的执法检查。

(三)关于宣传引导。强化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围绕法规规定、环境保护、安全燃放等内容开展宣传活动,为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创造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法律规定,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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