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协作机制、明确禁止行为……川渝协同立法“上新”啦!

深化协作机制、明确禁止行为……川渝协同立法“上新”啦!

日期:2022年04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一起来看!

  据了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着眼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川渝协同、机制全面、支撑有力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亮点一:深化川渝协同立法实践

  川渝地区铁路同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管段范围,亦属成都铁路监管局监督管理范畴,同时,在安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具有一致性。

  基于以上因素,两地人大共同确定将铁路安全立法作为协同立法项目。本着“立法文本协商起草、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立法成果共同运用、法规实施联动监督”的精神,两地人大深度协同联动。

  ●立法进程上——两地法规同步起草,同步提请各自常委会一审、二审通过,并同步施行。

  ●工作机制上——两地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共同参与调研,共同研究协同立法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两省(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大相关专工委,会同成都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和相关专家学者分别在四川、重庆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研究解决协同立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两地形成阶段性文稿后,通过各种方式先后13次从工作层面交流修改意见。

  ●法规文本上——两地不仅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基本保持一致,还专门规定了川渝铁路安全协作的具体工作机制,同时,根据各自实际保有差异。

  亮点二:深化管理各方协作机制

  我市铁路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形成了较好的路地协作机制、部门协同机制和市区(县)沟通机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素材。条例对此进行了充分吸纳和梳理,对信息通报机制、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应急协调机制、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反恐协调机制、交通事故防控机制、区域协同机制等制度从立法层面予以巩固,凝聚起政府、部门、企业在铁路安全管理上的工作合力。

  亮点三:细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条例对法律法规未尽事项有效补充、将相关规定深化为具体工作举措。

  ●条例细化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一定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铁路桥下空间的禁止性行为、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按照多年实践经验,对铁路防护设施和有关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维护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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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还就大家关注的一些重点作了相关规定。

  ■铁路两侧各五百米内禁止擅飞无人机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补充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一定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铁路桥下空间的禁止性行为、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比如,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或者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实施危害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

  条例还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陈越

编辑|朱苗 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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