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履行好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日期:2022年06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有宁静环境守护神之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等内容,用法治方式、制度力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

制图/陈玉叶

为防噪、降噪、治噪提供法律武器。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噪声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要重点抓好法律中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的贯彻实施,切实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噪声污染防治法紧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范畴。

实现源头防控与分类管理并重。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法律强化了相关要求,包括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查;要求制定、修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等。

分类施策精准治污。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法律分设四章,明确防治措施。对于工业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等;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明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对于交通运输噪声,规定新建交通项目应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等。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场舞喧嚣等突出问题,法律拿出了“新招实招硬招”,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专章,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并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群众自觉减少噪声,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家园。

“法律责任”专章用十七条规定加大惩戒力度。对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违法行为,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罚款额度,完善了处罚机制。如第七十一条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解决处罚手段欠缺等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责任种类,新增责令拆除,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暂停施工等。如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在完善民事责任方面,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对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咬合”,把“让污染者买单”落实到位,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作者|汪洋(《中国人大》杂志社总编)

编辑|朱苗 成鑫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06/5ddb9c5ea3114237b0e06071e91a5845.shtml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