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07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规定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社会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司法局、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将草案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市级部门和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意见;赴潼南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经2022年5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红色资源的范围和定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二条中“红色资源”的定义和范围是否科学,需要进一步论证。市人大法制两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西南政法大学等部门、单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红色资源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市级相关部门、保护责任单位的工作实践,借鉴上海、天津等省市地方立法经验,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红色资源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完善。

  二、关于保护责任人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建议进一步完善。据此,二次审议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第八条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和变更作了进一步明确;二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具体保护义务和相关权利;三是第十五条规定了保护责任人在红色资源传承方面的义务。同时,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应的督促指导服务职能。

  三、关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调研意见,为正确处理好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与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次审议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删除草案第十条关于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并对第九条第二款中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将草案第十一条有关原址保护的内容调整到第十条并进行修改完善,对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情况下建设单位的保护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拆除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相关项目的指定收藏制度。三是第十一条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义务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政府对欠缺修缮能力的保护责任人开展修缮工作可以给予支持。与此对应,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

  四、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进一步厘清了宣传、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党政部门在保护传承红色资源工作中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职责。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由行政机关负责。

  (二)根据调研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增加鼓励集约建设综合性烈士陵园等红色资源设施,集中开展传承弘扬工作。

  (三)鉴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公益诉讼已有规定,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增加了红色资源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以及加强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相应罚则作了调整。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调整了部分条款的顺序,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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