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年07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1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 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2年6月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保障代表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更好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2年6月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意见认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分别对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具备的内容作了不同的规定,建议予以统一。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有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依据和说明。”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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