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7月14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领衔代表均为鲁磊)。委员会对议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书面征求了市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与领衔代表电话沟通,主要领导率队赴代表所在单位当面交流办理情况,领衔代表对我委的办理意见表示满意。5月20日委员会召开第21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议案(第0002号)

  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建议市人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特别要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以多样化为美,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加强分类指导。

  截至2021年底,我市列入名录保护的中国传统村落有110个、重庆市传统村落有75个,分布在27个区县(自治县)。我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的立法工作。《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修订时,增设专章“名镇名村保护”,对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在内的名镇名村保护进行了规范。2018年9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包括传统村落在内的我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高度重视,2020年,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十四五”期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行动方案》,2021年,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和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我委认为,鉴于《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我市传统村落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市级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目前制定专门的《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必要性不强。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等问题,应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通过加大工作力度逐步解决。对需要在地方立法中解决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建议在修订《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时统筹考虑并修改完善。

  二、关于制定《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0006号)

  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我市虽有《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但该办法系依据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已无法做到与上位法协调统一,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我市于2002年出台政府规章《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3年、2019年进行修订。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设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节。《环保条例》和《办法》为我市持续实施“宁静行动”、深入打好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噪声污染防治具体办法”。据此,市政府已将修订《办法》纳入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正在牵头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议案中提出的9条具体立法建议在新《噪声法》已有明确规定。为落实新《噪声法》,需要对《环保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节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我委认为,鉴于新《噪声法》对噪声污染防治已经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环保条例》《办法》也将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目前制定专项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紧迫性不强。我委建议,待《办法》和《环保条例》修改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研究是否制定《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三、关于制定《重庆市快递业促进条例》的议案(第0007号)

  鲁磊等11名代表提出: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市人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快递业促进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邮政条例》(2013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设置了“快递业务”专章,对快递行业的经营许可、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投诉制度、赔偿制度等进行了规范。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快递小哥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邮政领域地方事权的相关规定,统筹推动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市邮政管理局已启动《条例》修订起草工作,并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作为重点修改内容,已形成修订草案文本。

  我委认为,鉴于《条例》正在进行修订调研,且已经把议案所提内容作为修改重点,再制定专门的《重庆市快递业促进条例》必要性不强。我委将在《条例》修订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充分征求相关代表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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