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重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重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日期:2022年07月21日 来源:重庆人大

  哪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月20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共6章43条,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等内容。《修订草案》细化上位法9条,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10条,结合我市实际创设21条,沿用2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通过列举和阐释,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7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增加了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行为,包括销售混淆商品、帮助实施混淆、商业受贿、经营者借助指定行为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适用范围

  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公用企事业单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了各方关注。《修订草案》按照上位法对适用范围的界定以及我市推进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需要,将适用范围确定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全面规范了监督检查行为:一方面,细化了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措施的批准程序;另一方面,增加了配合调查义务、保密义务、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监督检查规定。

  建设公平竞争环境

  《修订草案》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公平竞争环境建设: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共政策措施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研究并加强执法指导;三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四是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五是开展公平竞争宣传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违反新增加的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强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等情形,充分保护市场主体活力。

 

记者|陈敏

编辑|朱苗 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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