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辅警地方立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赴天津市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就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征求了市委编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7月1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辅警额度核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合理控制辅警数量,并将辅警更多地用于基层一线岗位。鉴于市政府已出台关于警力配置的文件,规定了全市辅警数额的核定标准,法制委员会在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增加了相关表述,强调了核定工作原则,要求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开展辅警额度核定工作。

二、关于勤务辅警职责权限

有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勤务辅警的职责权限。法制委员会梳理了勤务辅警的职责权限,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关于参照适用条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二次审议稿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实际工作需求出发,注意合理限定辅警范围,对第四十三条关于参照适用的条款作了修改,规定:“本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事司法警察辅助工作的人员,以及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明确辅警应聘年龄上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项明确了辅警应聘年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辅警的职业保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辅警享有健康体检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三章的标题“工作职责、义务和权利”修改为“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修改了第三章的标题,对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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