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 辛世杰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规性的决定,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对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目前,渔业法以及我市的实施办法相对滞后,无法应对长江禁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规定的强制效力不够,对涉渔“三无”船舶、非法垂钓等行为难以形成震慑力;全市渔政执法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捕捞行为。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禁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确保禁捕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取得实效。

二、立法的过程

制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该项立法工作自年初启动以来,市人大农委主动介入、提前参与,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将其作为审议项目积极推进。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起草了草案文本。先后书面征求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意见,赴忠县、云阳等地召开片会听取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多次以书面和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征求了市政府意见。与此同时,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目前的《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三条,包括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禁止行为、垂钓管理、政府及部门职责、执法能力建设、社会参与、违法责任等几个部分。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名称

为了体现人大立法职能,为我市禁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决定(草案)》借鉴了浙江、江苏、安徽和上海就长江流域禁捕开展协同立法、通过法规性决定的经验,将名称确定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二)关于禁捕区域和期限

长江保护法在明确规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和重点水域禁捕外,还规定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市农业农村委等八部门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公布了全市纳入禁捕范围的河流共计754条,总长度达1.8万余公里,涉及38个区县(自治县)。鉴于此,《决定(草案)》第一条分层次明确了我市的禁捕区域,既贯彻落实上位法和中央的精神,又符合我市全面从严禁捕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决定(草案)》第二条按照长江保护法规定,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了禁捕的期限。

(三)关于禁止行为

《决定(草案)》第三条聚焦禁捕相关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列举了破坏渔业资源的禁止行为,旨在全社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禁捕氛围。

(四)关于垂钓管理

为了加强垂钓管理,防止垂钓破坏渔业资源,《决定(草案)》第四条从四个方面对垂钓作了规范:一是区分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其他禁捕区域,分类进行规范;二是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的垂钓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进入起草阶段;三是对垂钓管理办法的制度架构提出要求,应当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四是对行业协会进行规范,促进文明垂钓、生态垂钓。

(五)关于组织领导

《决定(草案)》第五条至第九条,从五个方面明确政府及部门在禁捕工作中的职责:一是建立禁捕工作协调和督查考核机制;二是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配置,并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四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的责任和参与意识。

(六)关于法律责任

《决定(草案)》第十一条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决定(草案)》第十二条分门别类地对禁捕区域内的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决定(草案)》根据现实工作的需要,参考江苏省和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有关游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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