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7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落实长江保护法的要求,促进和保障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开展,制定决定很有必要;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7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应当严格控制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从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在第三条增加了相应规定,禁止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并在第十二条增加了相应的罚则,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禁捕区域内的非法垂钓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非法垂钓的钓获物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建议与之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四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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