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人大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江津区人大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日期:2022年08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江津区人大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推动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

  近日,江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动实现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保值增值,更好服务江津“五地一城”建设。

  人大可就典型问题进行调查

  决定明确人大日常监督要求。决定第三条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监督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管理绩效评价,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程序及区政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时限要求。第五条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第九条规定,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就典型问题进行调查。

  细化政府日常管理工作。《决定》第二条规定,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区级各类国有资产报表、政府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经营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及其他评价指标体系等,并作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区政府建立健全整改和问责机制,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口头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整改与问责情况。

  国资管理重大事项向区人大报告

  强化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审计监督衔接。决定第二条规定,依据法定职责,审计部门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与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计划衔接。同时,规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作为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报告制度。决定第八条规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通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决定第八条规定,区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区人大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

 

通讯员|唐德鑫

编辑|朱苗 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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