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6月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立法法和我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五届人大社会委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制定我市慈善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我市慈善法治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立法可谓正当其时。

总体而言,《草案》的思路和内容规定比较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文本基本成熟。同时,《草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正确的立法价值导向。《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十四五”规划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发展慈善事业、扶贫济困、改善民生的企盼(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草案》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等)。

二是坚持把握好地方立法的定位。《草案》突出务实管用的立法原则,坚持“有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文本不分章节、比较简约;《草案》从我市市情和实际出发,着眼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23个条文),同时结合慈善工作实践,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彰显地方特色(14个条款),较好地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实施、补充上位法的作用。

三是坚持以“促进”为重的立法思路。《草案》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促进和鼓励性条款有19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四是坚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草案》形成过程中,立法项目工作组通过网络平台和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并注重学习借鉴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综上,建议将《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是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重庆市慈善促进条例》”。鉴于上位法在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方面比较全面,为突出“小切口”立法方向,更好对接国家法律、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和补充作用,《草案》注重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和推动,促进和鼓励性的条款较多、所占比重较大,建议将立法体裁由“条例”改为“促进条例”。

二是建议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写入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宪法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建议增加“慈善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

三是建议增加有关慈善的“原则”规定。《草案》从我市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不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但缺少统领整个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建议重申《慈善法》第五条关于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并增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表述。

四是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义务。《草案》对有关主体的职责义务规定还不够到位,为使规范内容更加严谨、更具实践操作性,建议对有关主体的职责义务作更为明确的规定。如,第三条第二款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慈善文化宣传的“鼓励”职责,刚性不足,不利于实践执行,可以将“鼓励”改为“应当”;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项目管理”的主体和第二十九条“信用记录”的对象局限于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存在监管漏洞,可以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纳入。

五是建议进一步斟酌完善《草案》有关表述。《草案》有的条款文字表述还不够准确、清晰,有的使用“法言法语”还不够规范、严谨,个别条文顺序需作调整,建议在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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