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3年03月03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足石刻的保护、研究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目前修正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完善后提请表决。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修正草案、审议意见及相关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2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据此,表决稿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修正草案第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刻划、涂污、张贴、攀爬等形式损坏文物的法律责任,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存在冲突。鉴于上位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表决稿删除了该项内容。

(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指出,条例第三十二条是针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设定的法律责任,但第二款中规定的“统一管理”带有内部管理性质且管理的内容不明确,以违反该管理作为处罚条件不合适;如确有违法经营的,应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表决稿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统一规划,造成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其他修改

(一)将修正草案第七条新增的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动大足学研究和发展,提升研究水平”。

(二)因与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容重复,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及其保护设施”予以删除。

表决稿还对条例进行了其他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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