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新版《重庆市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快递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在7天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
日期:2023年06月01日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日报讯 5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修改后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这是《重庆市邮政条例》自2012年11月通过后的首次修改。张山介绍,修改后的条例涵盖了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邮政业绿色发展,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明确市级和区县政府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职责,并在总则中要求市、区县政府持续优化快递服务营商环境。

  条例还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的场景应用,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张山表示,修正后的条例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快递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

  针对邮政用户投诉问题,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针对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递包裹放在“快递驿站”的情况,条例也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违反此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何春阳

编辑|朱苗

审核|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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