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丨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党组会丨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日期:2023年06月05日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李永利主持召开市高法院2023年第14次党组会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市委巡回指导十二组副组长王进到会指导。

会议现场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主题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中亚峰会期间重要致辞和主旨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了5月26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袁家军同志在调研信访工作并接待来访群众时讲话精神、近期我市主题教育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共青团重庆市第六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市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暨2023年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全市“莎姐守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还听取了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情况报告,并研究了其他事项。

  会议指出,主题教育启动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到地方考察等重要会议和场合发表了有关主题教育系列重要讲话,先后对防止调研中的不良倾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领导干部下访解决群众问题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好主题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最高法院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近期我市主题教育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乘势而上持续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在凝心铸魂、真信笃行上实现新收获。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领学带学促学作用,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用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载体,持续丰富创新学习方式。紧密结合“管长远”60条和“当下干”40条,紧密结合岗位职能职责,真正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进一步大兴调查研究,在找准症结、破解难题上取得新成果。紧紧围绕选定的调研课题,按照市委工作要求,有力推进各阶段具体工作。认真学习借鉴“浦江经验”,把调查研究与领导干部下访化解信访工作结合起来,直奔基层、直面群众、直击矛盾,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操心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主题教育的实际成效。要进一步聚焦推动发展,在提质增效、为民造福上推出新举措。找准中央、市委宏观政策与重庆法院中观承接和微观落实的切入口和发力点,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重庆建设等战略实施谋划工作。深入落实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案例的精神,深化“全渝数智法院”建设,迭代升级“车载便民法庭”,全面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要进一步深化检视整改,在动真碰硬、真查实改上谋求新进展。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整治贯穿始终。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对主题教育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提炼。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在统筹协调、有力有序上得到新提升。注重高频调度,事项化、清单化推进闭环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最大合力。统筹抓好主题教育与执法办案,以党建、审执高分报表检验主题教育成效。深入宣传进展成效、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激励广大干警担当作为、唯实争先,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会议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市委工作要求,树立“大抓平安、抓大平安”工作理念,自觉将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平安重庆建设“一把手”工程,以高度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落地落实落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贡献力量。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办理个案、治理一片,真正把法治落到实处、落到基层。要巩固提升强基导向,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的主题,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车载便民法庭”作用,推动基层人民法庭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市高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纪委监委驻市高法院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

 

编辑|朱苗

审核|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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