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重庆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

关于支持重庆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建议正文

关于支持重庆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大力发展循环

经济的建议

 

  日前,在中国节能协会冶金工业节能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李新创发布《中国钢铁工业节能低碳发展报告(2020)》(简称《报告》)时指出,在2030年碳排放达峰前提下,必然倒逼钢铁行业能源加快转型,进一步提高新能源使用比例,提高电炉钢占比,加强氢能冶金等低碳冶金革命性工艺变革。提高电炉钢占比成为钢铁行业必须面对的越来越紧迫的任务。

  一、能源转型倒逼

  短流程炼钢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能源转型的倒逼,目前,我国钢铁生产工艺仍以长流程为主,以废钢为原料的电弧炉短流程能耗与碳排放量仅为长流程的1/3,废气、废水、废渣产生量与长流程相比降低95%、33%、65%。而我国的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工艺生产的粗钢仅占总产量的10%左右,远低于美国68%、欧盟40%、日本24%的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国家政策加码

  日前,工信部发布了《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促进电炉短流程发展提出了更加有力的鼓励措施:一是重点区域范围扩大。新增了安徽省、汾渭平原区域和其他“2+26”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二是置换比例大幅提高。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三是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首次明确“利用现有电炉置换新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而对于钢铁工业来说,走转型升级、低碳绿色发展之路是必然趋势,电炉短流程炼钢将成为国家钢铁行业“十四五”期间重点的政策鼓励方向之一。

  三、工艺优势

  短流程炼钢技术本身也是具有许多优点,包括其更容易控制排放物、更容易控制冶金过程、达到更高温度、消耗更少的能源、更高的生产灵活性,以及可以迅速开始炼钢或是暂停炼钢。且短流程炼钢处理可以利用高品质废钢外,也可以通过后面的二次冶炼处理,包括真空脱气控制钢水成分,如氮和硫,生产出洁净度类似于转炉炼钢的钢水。

  此外,短流程钢厂也可以建设在更靠近市场的地方,以便产品销售。正规钢材短流程生产工艺,投资相对较少,建设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对私营钢铁企业十分适用。

  四、地域优势

  重庆市地处中国西南部,处在中西部地区的结合部,承东启西,沟通南北,具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在与西部大城市的比较发展中,最得天独厚的突出优势就是交通便捷的黄金水道,长期作为西部主要交通枢纽,长江沿着全市有近700公里,横穿湖北直至上海出口,是我国西南地表水东泄入海的唯一通道,通过长江连接太平洋,从而成为我国既有的中西部内陆地区连接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北美洲的主要通道,加入全球供应网络。重庆已经成为了西部地区唯一拥有公、铁、水、空综合交通优势的特大城市,综合交通网平均密度及公路网、铁路网、内河航运密度均居西部第一,大运量、低成本水运优势独具,水陆空多式联运和“无缝衔接”潜力巨大。

  五、市场优势

  川渝地区为国内钢铁净流入地区之一,经过“去产能”和“关停中频炉”后,钢材产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当地钢材需求大概4000万吨,每年钢材流入600万吨左右,区域供不应求。

  综上所述,重庆具备推行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优势,可以进一步推动重庆钢铁企业转型升级、走低碳绿色环保的发展之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但目前,重庆在推行电炉短流程炼钢相关政策方面支持力度不大。为此建议:

  1.建议完善相关政策配套,为重庆开展电炉炼钢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支持电炉炼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国内各省市都在加大对钢铁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建议政府完善相关政策配套,对企业在实施电炉炼钢发展上从基础设施运营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用电政策、税收政策、金融财政政策、行政政策及科研补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及扶持。

  2.建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实施电炉炼钢,电是其重要能源,其电力成本占比6%~15%,企业用电成本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长三角地区平均电价达到0.7元/千瓦时,云南地区平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区域间电价差异较大。由此可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电价,对提升企业竞争力非常必要。

  3.建议对重庆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炼钢项目审批开通绿色通道。

  重庆正值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节点,一些用能较大、耗能较高的钢铁企业在能源转型升级上,任务越来越紧迫,但传统报建审批流程复杂,制约钢铁企业转型发展。为加快转型进度,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炼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报建审批手续开通绿色快速通道。

办理简述

A

渝经信复函〔2022〕298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09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完善相关政策配套,为重庆开展电炉炼钢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建议

  面向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需求,加快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原材料领域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是我市“十四五”时期材料支柱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相比长流程炼钢,短流程炼钢在能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量等方面有更大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将“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列为重庆市新增鼓励类产业,并通过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的协同发力,加大对我市企业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我市符合条件的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我委正在编制《重庆市材料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和长寿区、涪陵区、永川区等区县深入对接,论证将短流程炼钢列入《重庆市材料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中上述区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目前正在开展规划环评,为后续项目实施完善规划支撑。市发展改革委支持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强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与产业、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鼓励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积极支持我市钢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实施节能改造提升能效水平,支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申报国家专项资金,并围绕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深入调研,针对我市钢铁行业发展现状、政策环境、绿色转型等问题深入分析,为下步市委市政府做决策提供支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就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限已按要求较法定时限压缩50%以上,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已将工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同时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工作要求,对“两高”项目环评积极稳妥推进。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建议

  全国各省市因资源禀赋不同造成了用电价格差异。我市相比周边的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等省,一次能源资源有限,是西部地区唯一的电力受端省份,电力保障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且终端用电价格高于周边省份。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力做好电力保障的基础上,力争持续降低我市用电成本,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一方面,积极推动优质“外电入渝”,主动争取新增三峡电入渝。2021年实现入渝电量超过12亿千瓦时,降低我市用电成本约1亿元;积极推动“疆电入渝”和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建设,力争“十四五”建成投产,争取更多市外清洁优质电力入渝消纳。另一方面,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引导售电企业推动综合能源服务和市场化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市获得市场准入售电公司184家,2021年市场化交易电量379亿千瓦时,降低用电成本约6000万元;加快推进增量电配电业务改革试点,5个试点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探索特许经营、价格招标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关于对重庆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炼钢项目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的建议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目前,国家严控钢铁冶炼产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文件精神,我市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炼钢项目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在我市新建、搬迁或异地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由我市负责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论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进行科学、深入、细致的论证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二是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须确保已严格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钢铁冶炼项目备案时,备案产能以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三是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满足钢铁行业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和领先指标要求,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采用的冶炼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钢铁冶炼相关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对确有必要新选址(指不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粗钢产能规模要求如下: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或高炉—转炉长流程与电弧炉短流程相结合工艺)的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采用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不低于200万吨/年,以上所述项目需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关于钢铁项目备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等具体政策规定,科学有序推动我市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加快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发展,在满足产业规划和规模要求、取得合规产能指标、采取先进工艺、新建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符合能耗“双控”、区域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超低排放等国家和我市对产业准入、环保、能耗、安全等政策和要求的前提下,我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布局发展短流程炼钢项目各项工作,积极鼓励长流程钢铁企业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支持重庆钢铁企业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项目,加快构建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