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慎用限高的建议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慎用限高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正文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慎用限高的建议

 

  围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最高法要求,对处于危困、濒临破产但又有发展前途和希望的企业,让他们进入诉讼快车道,尽快让他们从诉讼中摆脱出来。他表示,要慎用强制措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采取强制措施。在能够实现审判和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如果存在多种手段,法院法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来实现审判目的。要厉行平等保护,决不能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单独理由,来牺牲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因为以单纯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于不顾。绝不能因为一些民营企业量小力单而放纵有的法人单位“店大欺客”,践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既然国家对企业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都可以酌情原谅和提供机会,在近两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很多企业出现资金短缺,面临各种诉讼,无法正常开展自救工作,向法院提出在对有能力自救、不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被限高人群特提出如下建议:

  1、不要一刀切,只要是为了积极处理债务和让企业发展的出差应该允许坐飞机(经济舱很多时候比动车都要便宜)。

  2、给负债企业一个宽松的机会,只要不是恶意逃避的能不上黑名单的尽量用沟通解决。随着大数据的精准和透明性,一旦企业或者法人上了黑名单,基本上融资无望,最后只能是无法扭转局面,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办理简述

A

渝高法函〔2022〕2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近年来,重庆法院始终坚持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工作中一贯注重对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支持和保障。在全市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迅雷行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了一批涉民生、涉民营企业的突出问题。推行精准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探索推出活封活解、滚动查封等具有司法温度的执行手段,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实践中发现,科技型企业多以科研技术为核心资产,缺少易于融资的固定资产;企业高管也多为科研人员,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较多。科技企业在成长阶段陷入债务纠纷,相关企业或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容易对企业融资和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经营恶化也不利于债务的实质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对此,我们将认真总结现有经验,研究提出执行工作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更有利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将代表建议中体现的民声民意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务实举措。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重点完善。

  一、关于限制高消费后乘坐飞机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虽规定不能乘坐飞机,但也规定如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批准后进行。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严格适用限消的条件,执行公务活动可以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措施等规定。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精神,指导全市法院严格限制消费措施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必需或公务活动暂时解除限制措施。

  二、关于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下一步,我们也将严格落实最高法院规定要求,重点开展3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服务“两稳两保”实践中的若干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将人民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支持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经营发展作为重点内容,深入研究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等各环节如何更好保障企业经营并出台积极举措,更好服务“两稳两保”,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指导全市法院严格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消措施适用条件,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等行为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还款意愿等因素,审慎决定对科技企业采取失信及限消问题;三是积极探索施行宽限期制度,根据案件情况设置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