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

关于完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医保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

建议正文

关于完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

 

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日益完善,救助力度不断加大,覆盖范围不断增加,大幅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治病难、无钱治病的问题基本解决。但对孤寡特困、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困难群众大病后的自付费用额度依然负担较重,特别是遇到如癌症、精神障碍等需长时间、反复多次住院治疗的大病,治疗费用总额大,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额度常超出患者承担能力。如:2021年,巫溪县精神障碍患者累计入院治疗262人次,花费医疗费用600万元,经民政、医保、残联等各类政策救助后,剩余246.6万元为自付费用无法报销;特困人群人均收入近万元,自付费用最多高达8万元无法报销。

(二)特殊困难群众治病期间的护理费用无来源,比如特困供养人员、无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等群体,无收入来源,护理费用难以解决。2021年巫溪县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累计自费生活费用55.4万元,护理费用23.4万元。

(三)特殊困难群众的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部分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还需所在社区的干部垫付押金和医疗费用。

建议:一是市级相关部门完善特殊困难群众的重特大病治理救助政策,有效解决困难群众自付费用过高的问题。二是市级相关部门完善护理保障政策,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治病护理一站式结算难题。

办理简述

A

渝医保函〔2022〕97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7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我市医疗救助有关工作情况

  (一)提高资助参保标准

  我市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截至2021年年底,医疗救助资助参保105.9万人,资助金额3亿元。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三)提高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截至2021年年底,全市医疗救助人次共计500.6万人次,医疗救助金额10.64亿元。

  (四)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原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保持不变。

  截至2021年底,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2.5万人,特困人员17.9万人。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规定,从2021年9月起,我市城市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文件)有关要求,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