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我市零售连锁药店稳定发展的建议

关于支持我市零售连锁药店稳定发展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医保局

协办单位:市药监局

建议正文

关于支持我市零售连锁药店稳定发展的建议

 

  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9月,重庆市医保局也发布了《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但是重庆部分区县在对医保政策的具体执行中,与市医保局和国家医保局的政策不一致,禁止陈列和销售非医保结算品种。

  问题:目前,零售药店面临房租、人力成本增高,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局面。零售药店陈列和销售非医保结算品,既可以摊销经营成本,也方便老百姓,医保不予支付就行了,但有部分区县医保局出现了禁止陈列和销售非医保结算品种以及新医保定点要求营业执照上不能有保健食品(预包装)的经营范围,限制了零售药店的正常经营。

  建议:允许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销售非医保品种,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对医保违规操作按照医保协议严格进行处理,助力药品零售企业发展,满足消费者一站式采购家庭健康产品的需求。

办理简述

A

渝医保函〔2022〕82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市医保局、市药监局高度重视医药产业发展。《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5号),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市药监局制定出台《进一步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药监〔2021〕47号),服务助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条件,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未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作出其他不同规定。

  二、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市药监局探索允许同一法人主体下药品批发企业和按照“七统一”要求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一体化经营,设置批发和零售连锁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分别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其余部门如配送中西(仓库)、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人员可以共用。在保证药品可追溯的前提下,同一连锁直营药店间可进行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调剂,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目前,市药监局已收集调研相关省市相关政策,起草了《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待听取相关药品企业的意见建议后,计划2022年上半年实施。

  三、支持“互联网+药品流通”运用

  市药监局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在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互联网+健康管理+电子处方+远程审方”等模式销售处方药。在落实药品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有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条件下,市药监局支持连锁企业采用“线上线下一致”销售,实现“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疫苗、血液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