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托育机构投入保障,解决“入托难、入托贵、入托不放心”问题的建议

关于加大对托育机构投入保障,解决“入托难、入托贵、入托不放心”问题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建议正文

关于加大我市托育机构的投入保障

解决“入托难、入托贵、入托不放心”问题的建议

 

  实施三孩政策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自2016年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以来,我市新生儿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增加,反而有所下降。很多80后、90后父母因为孩子看护的问题无法解决,不敢生育二孩、三孩。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缓解,截至2020年,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已达到89%,普惠率已达到80%以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于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人口结构,但现状并不乐观。自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来,我市的新生儿人口非但未增长,反而逐年下降,据统计(我市常住新生儿数据):2016年35.69万,2017年34.23万,2018年34.03万,2019年32.62万,2020年23.96万。2021年7月,我国全面放开三胎政策,鼓励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然而孩子3岁以前的看护问题成了众多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很多年轻的父母希望把孩子送到安全、放心、专业的托育机构,但因为找不到就近的托育机构或是费用太高、服务质量令人堪忧等问题无法满足孩子入托的愿望。

  二、主要问题

  (一)托育机构生源拓展难。托育机构的运行费用靠收取孩子的托育费,由于不少家长意识不够,觉得家里有人带孩子,没必要送到托育机构,或是孩子太小,送去不放心,加之不少家庭收入受限,想送但又没法支付托育费用,导致托育服务机构难以有效开发和拓展生源,生源不足直接导致收入不足。

  (二)托育机构运转难。受地区经济、家长意识等影响,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上不去,而托育机构的房屋租金、招生宣传、人力成本、师资培训费用以及水电气等支出相对较高,高额的运行成本与收入不足的矛盾,导致机构入不敷出、运转困难,因此很多人不愿意投入托育行业,或是投入后因经营不善倒闭的不少,据了解,我市某一个区在2020年疫情期间关闭的托育机构占本区托育机构数量的20%,导致本就不足的托育机构总数更加严重不足。

  (三)托育机构收费难。托育机构运行成本很高,一是人力成本高,托育机构的孩子年龄小、独立能力很弱,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去照顾,托育机构的师幼比平均为1:4的比例,人力成本相当高。二是房屋租金高,三是一日活动开展的费用较高,因此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远高于幼儿园,主城区一般在3000元——8000元/月不等,区县一般也在2000元——5000元/月不等,高昂的托育费让很多家庭望而却步,有心无力。

  (四)托育机构队伍稳定难。一是职工收入不高,托育服务工作繁忙而琐碎、安全压力极大,主城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普遍在3000元——6000元/月不等(与业绩挂钩),主城以外的区县的工作人员工资在2000元——4000元/月不等,且有的机构还未给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教职工的付出与收入难成正比,职工安全感不足,二是业务能力不强,托育师资没有“国培”“市培”等项目,区县级主管部门几乎没有组织机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师的业务能力较低,教师职业幸福感不足,三是没有评优评先评职称的通道,托育机构的教师感觉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很难有职业归属感,教职工极易滋生出不想干或干不久的思想,队伍稳定难、专业水平提升难、服务质量保障难,家长不太放心将孩子送到托育中心。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托育机构的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愿意投资托育行业,解决“入托难”的问题。一是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如行业准入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师资培训机制、奖补机制、考核评估及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机制等。二是建立财政补助机制,保障托育机构良性运转。比如政府的投入分摊机制,市、县级投入比例。让更多的投资者看到托育发展的前景,愿意投资举办托育机构。

  (二)政府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投入,引导举办者降低收费标准,解决“入托贵”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费投入细则,健全完善财政性经费补助政策、探索创新投入保障措施,一是开办经费的补助,按照托育机构规模给予一定的开办经费补助,比如一个托位给予1万的开办经费;二是房屋租金的补助,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给予一定房屋租金补贴;三是人员经费的补助,比如员工养老保险的补助、安保人员的补助等,让教职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四是奖补资金,对于办得好的托育机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等,引导托育机构降低收费标准,以此解决“入托贵”的问题。

  (三)强化专业指导,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解决“入托不放心”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专业指导,培育一批专业的托育服务师资,可将婴幼教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探索建立有利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方案,引导无资质的人通过专业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同时,招聘有专业基础的幼教人才或集中培训现有人员等,解决师资匮乏、队伍不专业等问题,以此提高服务质量,让更多的家长愿意把孩子送到托育机构,解决入托不放心的问题。

办理简述

A

渝卫函〔2022〕295号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74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牵头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将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列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明确“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同时,制定年度目标分解任务,先后纳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目标考核、区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市政府重大民生实事稳步推进。二是加强部门联动。联合15个部门印发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信息推送机制。各区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三是加强政策支持。推动落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增值税优惠,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减免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政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等支持政策。四是加强标准规范。联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贯彻意见,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信息互推机制。制定《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五是强化人才培养。联合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开展托育服务管理人员政策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将包括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在内的各类社会劳动者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将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工种)和健康照护师、社群健康助理员等新职业以及照料婴幼儿、小儿推拿保健、婴儿头发护理等专项职业能力全部纳入补贴性培训目录,累计开展托育服务相关补贴性培训7万余人次。全市各类高等院校、高职中职院校培养与婴幼儿教育、托育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3万余人。组织10名婴幼儿照护省级师资力量、7名托育机构负责人参加国家培训班。六是加强试点示范。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城企联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5099万元,支持新增建设普惠性托位5099个。组织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命名全市首批托育示范机构20家。七是加强医育结合。依托市妇幼保健院,成立重庆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成功举办第一届托育机构师资培训班暨中国西部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论坛,27个省市、9.3万余人次参加在线培训。在全国首创开发和宣传普及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管理率达90%。

  二、针对代表建议有关情况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训)和综合监管,进一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加大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降低托育服务机构运行成本。同时,研究探索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逐步降低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二)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挥重庆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师资作用,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加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完善,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托育机构违反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