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林地审批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优化林地审批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林业局

建议正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林地审批的建议

 

  目前,渝东南各区县正依托良好的森林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康养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各种建设需求增大,需使用林地的项目也相应增加。而在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中,部分业主反映手续办理程序复杂、申报材料多、植被恢复费用标准高等问题,不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康养经济业态发展。

  建议:一是下放审批权限。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仅为临时(10公顷以下的商品林)、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集体林地)的项目,其余为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而报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时限长、程序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建议以授权的形式,适当将永久少面积占用林地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区县林业局审批,以全年总量上限控制和单件面积加以限制。二是减免部分项目使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当前,农村人饮、垃圾中转等民生小型项目,投资概算小,前期(土地调整、赔偿等)花费大,加之目前县、乡、村各级财政紧张,各业主普遍反映植被恢复标准较高,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项目推进困难,建议减免此类小型民生项目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三是探索分期审批方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备案制项目在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应整体一次性申报,不能分期进行。而实际上备案制项目属企业自由投资项目,企业一般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和经营状况来决定后续项目用地情况,很难一次性对整个项目作出详细规划,建议根据用地单位实际需求进行分期审批。

办理简述

  A

  渝林函〔2022〕57号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17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已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对非涉密业务全程网办。2021年底,我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渝林规范〔2021〕8号),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了17条具体工作措施服务全市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大局,其中的简化申报材料、简化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节点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等措施,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审批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主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权限下放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二、关于“减免部分项目使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建议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旨在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占用征收林地成本,引导业主不占或少占林地、不占或少占优质林地,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现行政策,以下情况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农村人饮、垃圾中转等民生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二)《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6〕67号)明确: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公办、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可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予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四)为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我局根据有关政策并参照《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5104-98),出台了《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使用林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审〔2019〕22号)和《关于支持交通强市建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9号),对路基宽度7.5米内,以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为主体功能且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路”,按修筑森林防火道路的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属非税收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规定: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因此,森林植被恢复费设立和征收的管理权限不在我局,我局将适时将有关意见建议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

  三、关于“探索分期审批方式”的建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审核审批。同时明确了可以分期审批情形: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确需分期、分段实施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初步设计批复等,分期、分段申请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