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重庆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宪法、法律授予的其它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