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针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全国人大成功举行了人大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4982名申请人中遴选出20名公众陈述人
2005年7月底,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原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到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截止时,共收到公众报名申请4982件。
按照公告载明的“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经济法室的同志开始加班加点投入到公众陈述人的遴选工作中。除了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外,还要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一方面是进一步了解他的背景情况,另一方面也有考察该申请人语言表达能力的意思。“一名在温州从事税务工作的申请人,书面观点表达得非常有条理,我们曾考虑把他作为公众陈述人,但通过电话之后才发现,他的地方口音非常重。如果陈述人说的话让很多人听不懂,也会影响听证效果,最后只能遗憾地放弃他了。”经济法室相关人员回忆说。
就是这样经过层层遴选,有40人幸运地成为了公众陈述人的候选人。听证会召开前,最终确定其中20人为公众陈述人,其余为旁听人。这20名公众陈述人来自东、中、西部不同地区;有工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教师、研究员、律师、公务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有月工薪收入1500元以下的,也有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的。
除公众陈述人外,听证陈述人中还有来自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1人。
陈述人被告知“不讲客套话,开门见山亮明观点”
能够走进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阐述自己对立法的建议,让许多公众陈述人心情都很激动。在听证会正式召开前的预备会上,不少人都表达了自己此刻兴奋的心情和对立法机关“开门立法”的赞赏。听证会组织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后就提醒他们,为了倾听更多人的意见,每名陈述人的发言时间只有宝贵的8分钟,一定要抓紧时间陈述意见,不讲客套话,开门见山亮明观点。
公众陈述人虽然来自各行各业,但他们热情都很高,为这次听证都准备了大量案头工作,有的发言材料篇幅很长。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发言不能超时,要拣最主要的内容陈述。一些陈述人就连夜精简报告。需要强调的是,工作人员给予公众陈述人的指导仅限于听证会技术层面的问题,丝毫没有干涉陈述人发言的内容。
2005年9月27日,是个晴朗的日子,听证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如期举行。全国人大网进行了文图直播,各大媒体也在现场进行报道。听证会开了整整一天,各项程序都有条不紊。网络直播也顺利地把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原原本本发布出去。
从1500元到1600元的变化
对减除费用标准持不同观点的陈述人都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中多数陈述人主张,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再作适当提高,更有利于满足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工薪收入者本人及其扶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更好地解决对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这个问题发言的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提高一些。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律草案,听证报告作为会议参阅资料印发给了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
正如人们后来知道的,经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将草案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为1600元。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使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立法的过程就是不同利益的表达过程、协调过程。通过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使不同的利益诉求用理性化的方式加以表达,再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成有关的法律制度。这样形成的法律制度安排有利于得到各方利害相关人的理解,执行起来也会比较顺利。彭真同志当年曾经形象地指出,“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如何砍准这一刀,维护好大多数老百姓的权益,是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通过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使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兼听则明,逐步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此外,立法听证制度还是一种生动有效的民主法治教育形式。广大人民群众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但由于我国历史的特点,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从总体上看还比较淡薄,提高民主法治意识需要有一个学习、习惯的过程。立法听证既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也是人民群众很好的民主法治训练、实践的途径和形式。(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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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立法的多个首次
1988年7月1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工作的初步尝试。
199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出台,这是报经中央同意的第一个立法规划。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关于立法工作的计划。
2005年7月10日起,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网上公布法律草案全文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重要依据。
2011年6月,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
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10名代表进行座谈,请他们对旅游法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就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
2017年12月,根据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发布立法工作规范。
主管单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出版发行 公民导刊杂志社
指导委员会顾问 王炯 张鸣
指导委员会主任 周少政
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张晓涛 邓炳国 李洪亮 邓茂强(执行)
指导委员会委员 陈彬 黄玉林 陈胜才 杨树海 屠锐 黄宗华
蹇泽西 陈杰 向先全 张良皓 刘俊 陈小敏
副总编辑 高超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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