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宋婷婷
案件回放
被狗惊吓 老人摔伤
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突然摔倒受伤,而一切皆因一条宠物狗引起。
一段监控录像显示:老人郑丽(化名)在丈夫陪同下步行经过某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时,遇到一只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泰迪犬向郑丽方向走了两步,此时郑丽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郑丽见狗靠近,惊慌之下往左侧避让摔倒受伤。
随后,郑丽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质断裂,断端分离累及大转子,必须立即手术。事发后,郑丽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严红(化名)在询问笔录中确认自己为狗主人,事发时狗没有拴绳。
后经鉴定,郑丽的损伤为9级伤残。据郑丽统计,她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 5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35663元、残疾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50963元。
一审:养狗者负三成责任
郑丽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严红辩称,案发时宠物狗是正常行走而非冲撞或前扑,并且狗与郑丽保持了较远距离。案发地是宽阔的人行道,怕狗的人可选择远离狗行走。因此,她的狗与本案损害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故导致郑丽的损失、减少的收入和增加的必然支出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09775.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严红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泰迪犬,本案严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其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郑丽时令其受惊吓倒地受伤。严红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郑丽靠近泰迪犬时,狗并没有吠叫,也没有攻击郑丽,仅是向她移动约50公分,与其相距仍有3米。郑丽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受伤,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
结合实际,一审法院判处,严红承担郑丽损失的30%,即62932.50元。
对于一审判决,郑丽和严红均表示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养狗者负全责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从19时19分10秒至25秒期间,郑丽第一次出现在监控录像画面左上方,为避让后方来的车辆,朝画面右下角的方向慢慢走动。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郑丽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郑丽承担70%的责任,适用法律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严红未有证据证明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的规定。
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因此,犬只与伤害之间具备了因果关系。
再次,严红主张郑丽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被其他动物攻击所致,但严红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郑丽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动物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据此可认定,本案所涉的损失系严红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故严红应对郑丽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严红赔偿郑丽各项损失共计209775.03元。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家庭成员。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 的呼声愈来愈高。
法官提醒,犬主要提升文明养犬的意识,及时给宠物犬注射疫苗,并对宠物犬尽到看管责任,遛狗时拴好绳子,尊重社会公德,避免自家宠物犬伤及他人,或给他人带来恐慌。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为: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涉嫌违法。
主管单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出版发行 公民导刊杂志社
指导委员会顾问 王炯 张鸣
指导委员会主任 周少政
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张晓涛 邓炳国 李洪亮 邓茂强(执行)
指导委员会委员 陈彬 黄玉林 陈胜才 杨树海 屠锐 黄宗华
蹇泽西 陈杰 向先全 张良皓 刘俊 陈小敏
副总编辑 高超 杨冰
电话 (023)63652539 | 传真 (023)63652587
电子邮箱 gmdkbjb@163.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恒明路1号 | 邮编:401121
Copyright ©2021 - 2025 cqr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