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2年8期

为群众喝上放心水提供法制保障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天”,城市供水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供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喝好水逐步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供水的需要

2018年、2020年,国务院分别对《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了修改,按照“放管服”要求,取消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而重庆市现行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制定于1999年,2012年进行修改后已有十年未作修改。

现行条例中的供水规划与建设、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安全与应急管理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通过立法,从供水、用水、节水等方面发力,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不间断供水,提升供水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供水的需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多措并举,严把供水质量关。一方面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市、区两级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特许经营协议、服务标准等信息。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水价政策、收费标准等信息。另一方面,也明确卫生准入条件,要求城市供水企业生产运营前应当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制水、水质检验等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此外,加强水质检测,对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分别提出水质检测的要求,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和标准,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实施检测、抽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条例不仅是针对供水,还针对节水作了规定。在节水方面,条例提出,要注重规划引领,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同时,针对配套设施,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全方位多举措保障用水人合法权益

如何通过立法充分保障用水人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重点。条例全方位多举措保障用水人合法权益,并作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为了确保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城市供水企业是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确定的,为了充分保障用水人的知情权,条例要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运营、公共服务标准等信息。

为了维护用水人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形式逐一细化完善了用水人的权利,比如获得连续、稳定的供水,使用的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便捷地查询用水量、水质等信息,以及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投诉等。

“供水安全稳定不间断;停水不超一整天;清洗消毒和检测必不可少;投诉处理五天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对条例作解读时表示,条例明确了城市供水企业的各项义务,比如供水要安全、稳定、不间断,水质、水压要符合有关标准,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等。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需要紧急停水的情况,一要通知,二要尽快恢复,三要报告主管部门这些都很好。但对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供水的情况,条例草案缺乏相关规定。建议增加‘连续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二审时,付子堂委员建议。

根据委员们的建议,条例草案作出修改并规定,对于计划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计划外停止供水的,应及时抢修,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及时处理用水人的投诉和咨询,一般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五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规范二次供水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据悉,条例立足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以充分保障用水安全为出发点,进行了制度设计。尤其是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面,鼓励建设单位将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

“条例要研究鼓励将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维护管理的具体措施。”二审时,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于二次供水维护管理方面,要求居民小区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后,应当交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鼓励居民小区将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

卫生管理方面,压实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和对各类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供水;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全面推进节约用水

条例还加强了源头管理,突出规划先行,要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强化配套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规范重点用水人的条款也是条例的一大特点。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建立使用城市供水的重点用水人名录,每年对重点用水人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用水管理;制订行业用水定额,从严控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重点用水人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根据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此外,条例强化管网漏损控制,部门职责方面,要求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城市供水企业责任方面,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通过分区计量管理实施管网更新改造、漏损检测、智慧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供水节水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细化实化了供水规划、用水管理以及保障措施,强化了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的节水责任,法规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符合国家节水政策方针要求和我市水情,体现了重庆特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价。 (首席记者 陈敏)

 

冷知识》》》

中国古代节水政策

《左传》中记有:“土厚水深,居之不疾,有汾浍以流其恶”,说明在当时,我们的祖先已经掌握了采用深埋和土层过滤处理污水的方法,来防治疫病。南宋周守忠所著《养生类纂》中也有言称:“沟渠通浚,屋宇洁净无秽气,不生瘟疫病”,“厅前天井停水不出主病患”。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对污水的危害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

据史料记载,唐朝法律规定,市民向街道泼污水、扔垃圾将会严惩。通过《清明上河图》,我们能看到,北宋都城垃圾污水已经是集中处理的。中国古代城市里都有专门负责收集和处理排泄物的工种——“粪政”,相应机构,一直沿袭到民国。古人借助水来冲洗,而处理净化这些城市的污物,古人也早已创造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古人按照一定比例把大小石头块、粗细砂砾、泥土进行巧妙搭配组合,并且再用草木的枯枝败叶将其分隔为若干层,这就是排污沟、也是早期的一种污水处理设施。排到护城河之前的污水先经过了上述治污处理,转化为可进入护城河的“中水”,之后才能流入护城河。

《水部式》是唐朝中央政府制定的关于水资源管理的专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存见于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部水资源专门法规。为了更好地利用水资源,避免各种水资源利用之间的纠纷,《水部式》对于农田灌溉和航运有着较为详细和严格的管理,对水在灌溉碾拙和航运之间的利用顺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唐朝已经注意到要保护水资源,《水部式》中对于节约用水有规定。“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简校;长官及都水官司,时加巡察”,“泾、渭二水,大白渠,每年京兆少尹一人检校。其二水口大都门,至浇田之时,须有开下,放水多少,委当界县官,共专当官司相知,量事开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