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无法摆脱的自然规律。当生命无可挽回地走向终点,是否采取徒增痛苦的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无谓拖延的生命支持系统等等,是无数患者亲属和医疗机构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对此,近期完成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明确患者如立有生前预嘱,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由此,深圳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创设了生前预嘱制度,赋予公民“临终决定权”。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指示文件,预先声明在生命终末期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生前预嘱,旨在引导人们以舒缓病痛、抚慰心理的安宁疗护,取代身心俱创、无效过度的抢救措施,将生命的尊严保持至最后一刻,无痛无惧、自然安详地告别人世。
生前预嘱力图破解的,正是困扰国人已久的一大医疗难题——当任何救治手段已无力回天之时,患者亲属迫于亲情、孝道等传统道德观念和伦理压力,往往做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的非理性选择,而濒临死亡、意识模糊的患者已无法表达早日解脱的愿望,只能在被动忍受气管插管、心脏电击的煎熬中拖延时日。最终,患者痛苦离世,亲属则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代价十分惨重。显然,以患者意愿为中心的生前预嘱,将极大改变这种有损无益的选择惯性,化解“生死关口”的现实困境。
事实上,1993年以来,北京、深圳、广州、南京等地的公益组织或医疗机构,已陆续开展生前预嘱的推广行动。不过,这些源自民间的自发实验,因缺乏制度层面的明确肯定,仍面临着巨大风险。比如,一些立有生前预嘱的临终患者,虽已选择理智的疗护方案,但一旦亲属提出异议,便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和侵权诉讼。这就不难理解,一些地方的生前预嘱探索,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被迫摁下“暂停键”。
正因此,深圳确立生前预嘱制度的立法创举,就彰显出了平衡多维矛盾、维护各方权益的现实意义。借由法制的加持,生前预嘱获取了真正具有效力的通行证。由此,临终患者的真实意愿有了法制的背书,保障其得以在温暖的关怀而非痛苦的折磨中走完人生;患者亲属的心理负疚有了法制的减压出口,得以大大减轻,甚至可以彻底卸下道德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医护人员的执业顾虑有了法制的免责承诺,得以更为尽职合理地为患者提供权益最大化的医疗服务。
生前预嘱入法,更为深刻的破冰意义还在于,在更全的维度、更高的层次实现了对生命权的保障。生命的尊严,既包含生存的尊严,也包含死亡的尊严。对生命权的保护,不仅体现为救治病痛,也体现为捍卫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民法典等现行法律,已赋予患者以知情同意权,但对于弥留之际的患者而言,这一权利往往虚置旁落。而生前预嘱的合法化,则意味着“临终决定权”真正回归到了患者手中,打开了从“选择自由”走向“生命尊严”的大门,进而大大提升了生命权的法制保护水平。这样的立法行动,既是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对权利的守望,融入其间的人道主义精神、护佑权利初心,标示的正是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巨大进步。
“临终决定权”赢得立法支撑,不仅是法制的革新,也是观念的革命。生命权交织着法律、伦理、医疗、文化等诸多复杂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社会推行生前预嘱的最大障碍,来自死亡忌讳的观念束缚、传统伦理的道德枷锁。而深圳特区敢为天下先的立法举措,恰恰是观念突破的产物。一方面,身为改革开放先锋的深圳,享有特区立法权的独特优势,肩负着“先行先试”的立法使命,注定要以创新的立法观念、前卫的立法思维,在法制盲区开疆拓土。另一方面,位居城市文明前列的深圳,洋溢着年轻包容的精神气质,既拥有容易接受“尊严死”新观念的市民群体,也活跃着倾力倡导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进而为立法突破奠定了丰厚的观念土壤和社会基础。
更应看到,深圳立法只是迈出了生前预嘱制度的第一步,“临终决定权”的真正落实,还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则设计,需要多方专业力量的参与支持。这也正是法制探索和观念引领的长远价值之所在,在制度完善和实践演练中日趋成熟的“深圳样板”,或将激活更多地方性立法的跟进,乃至推动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而这一进程,也必将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的生死观念,促使国人以更开阔的胸襟、更文明的视角,思考生命的意义和权利。 (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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