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我国目前仅有部分针对高危血液传染病的法律,常见职业暴露问题的应对多以部门规章规范。2022年12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问题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被污染的针头刺伤、病患的血液喷溅、放射线辐射、气溶胶传染……这些都是医务人员常见的职业暴露情况。“职业暴露虽然是整个医疗系统中很小的一个点,但却关联全体医务人员的安全,也是一线医护的比较在意的点,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切身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保障。”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感染管理部主任医师林文斌说。她曾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问题上,受邀向当地立法部门建言。
关于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我国目前仅有部分针对高危血液传染病的法律,常见职业暴露问题的应对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据了解,大部分医院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相关制度以规范职业暴露中的应急处置。但在实际执行中差异性较大,部分医疗机构人员存在缺乏应急知识、缺少事后补偿等问题。
2022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并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问题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调查现状:专门立法很有必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界定,医务人员所面临的工作场所中的安全风险包括生物性/感染性危险、物理性危险、化学性危险和心理性危险四大类。
“职业暴露简单来讲主要是感染传染病的风险,比如血源性传染的乙肝、梅毒、艾滋病,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结核病;放射科比如拍摄胸片、CT,医务人员长期处在辐射环境中也可能诱发癌变。”北京市某三甲医院重症监护室医生陆明说。
一份面向全国13个省份135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职业暴露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2016年,上述医疗机构共发生职业暴露事件11116例,其中护理人员占53.90%;医生占21.31%;学生占18.39%。
报告还显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场所主要为普通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等;引起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器具主要为注射器、头皮钢针、手术缝针等;高危操作有静脉注射、针头丢入利器盒、手术缝针等。锐器伤在各类职业暴露类型中占96.76%。
“针刺伤是最常见的暴露类型。”传染病专家陶刚说。陶刚介绍,国际上有些国家已经推广安全针头,但一个安全针头的价格是普通针头的几十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部分医院的高危传染病科室,比如艾滋病科用上了安全针头,绝大部分一线医护使用的还是常规针头,稍不留心就会发生职业暴露。
就病种来说,医务人员最容易发生血源性病毒的暴露,上述报告显示分别是:乙肝占58.69%、梅毒占58.69%、丙肝占12.48%、艾滋占4.12%等。
“近年来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大家对健康的重视,梅毒患者的比例大幅降低,主要就是乙肝,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为了避免歧视一般体检项目不允许检测乙肝,很多人得了乙肝也不知道。严重的病种是艾滋,但不常见。”陆明说。
中国曾出台《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以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但缺少系统性的专项法规。
综合多位受访者介绍,一般医院会根据已有的法规来制定适合本院的规章制度以应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问题,比如事前培训和事中的应急,也会设置专门的科室比如医院感染管理部、护理部、医务处或者预防保健科来专门管理。
实际上执行却差异性很大。李蕊是华东某三甲医院的资深护士,她透露所在医院虽然规章制度很完善,但执行上“往往跑好几天到处找人签字,也不能报销预防乙肝病毒注射免疫球蛋白的几百块”。
陆明也表示,自己作为ICU的医生,经常顾不上保护自己,除了针刺伤,还经常被病人的血液或者体液污染到裸露的皮肤,“很多时候病人突发紧急情况,救命要紧,哪里顾得上给自己防护”。
“大部分传染病专科医院对职业暴露的规定遵守度比较高,风险最高的往往是综合性医院,因为这些医院在应急情况下一般不清楚患者有没有传染病,很多医护习惯暴露后自己简单处理一下,再加上一些医院也不太重视这方面的管理,所以他们染病的风险会更高。专门的立法很有必要。”陶刚说。
汇聚建议:草案初步形成
早在十年前,厦门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张锦辉就关注到护理人员职业暴露的问题。她有四十余年的护理工作经历,深知一线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
2016年,在当时厦门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的建议下,张锦辉开始向卫生系统的人大代表寻求关注。
2018年,在厦门市卫健委的指导下,张锦辉带领团队对厦门全市总计13家三级公立医院的11201名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现状进行匿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1485人次发生锐器伤,发生率为13.26%。而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的调查显示,每年有约10%的医务人员遭受锐器伤。
上述调研也成为提出立法议案的重要依据。2018年,厦门市护理学会的一位人大代表联名十余名代表,在当年的厦门市人代会上,就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立法提出议案。
张锦辉介绍,2018年人大代表提出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立法建议后,厦门市人大即把该建议列为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因为形成立法项目需要详细的调研,也需要讲清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做立法准备工作。
据了解,自2018年代表们提出建议后的三年里,厦门市卫健委、厦门市护理协会以及北大专家团队、多地的传染病领域的权威专家等相关人员,开展了多轮研讨和深入研究。
“影响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医院的环境是否安全,另外是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这两个因素同样重要,都做到位才有可能大幅减少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传染病方面专家陶刚表示。
医院环境的安全性方面,陶刚举例,“比如发生频次最高的针刺伤,是否可以提供安全针头;比如室内环境需要达到一定的明亮度,可以减少光线昏暗引发的精细动作失误;再比如结核病科室配备负压病房,可以减少医护受感染几率。”
卫生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也曾在2020年夏季受邀参与立法建议稿的起草。
“当时厦门市已经有一个初步的草案,厦门市卫健委希望我们出一个专业的立法说明草案。”王岳介绍,法律跟政策的很大区别是,法律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法律客体等,是用“法言法语”表达政治诉求的政策要求。
为此,王岳团队经过多轮研讨,同时从纵横两方面做了大量的比较法研究,在2021年夏季形成了一份立法草案及立法说明。
全票通过:经济特区先行先试
至2022年春,立法的前期工作已经就绪,关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立法正式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今年4月份有一个立法草案,但没有现在这么完善,比如职业暴露的类型,应急处理程序等都比较简化,我们就按照自己医院的管理模式提了建议,市人大很认可,来医院做了调研。”厦大一附院感染管理部主任医师林文斌说。
据了解,该院是福建省首家、全球第61家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的医院。其JCI标准是全球公认的医疗服务标准,代表了医院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最高水平,也是WHO认可的“金标准”。
“在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上,厦大一附院除了职业暴露管理相对完善外,还尤为重视员工体检。”林文斌说,我们的体检项目非常丰富和详细,不仅分年龄分性别,也会注意不同科室的风险差异,每年这方面的支出将近300万元,这是很多医院难以做到的。
历经五个多月的调研、论证、修改和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在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厦门市的率先立法,王岳认为,“以立法的方式保护医务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服务患者,是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的前提。而厦门作为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勇于尝试,敢为人先,在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护上先行了一步。”
回顾立法初衷和思路,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菊英表示:厦门人大坚持“管用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结合厦门市实际,以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小切口”来探索制度创新,建立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全流程安全防护体系,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
压实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职责
《若干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为:界定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类型包括感染性、化学性、放射性等;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提供岗前安全培训、应急处置预案以及专职人员,以及承担职业暴露诊疗快速救治服务、必备的防护设备和物资等;规定了各个责任主体的违法处罚方案。
“根据我们的了解,现实环境中很多问题的症结还是钱的问题。”王岳说,由于此前相关的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责任主体,这使得谁出钱成为问题,《若干规定》在很多细节上都明确了责任主体,并确定了由谁付费。
《若干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储备应急处置专用物资和药品,负担特殊岗位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等的定期体检以及疫苗接种费用,为医疗卫生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鼓励购买商业保险。
“比如艾滋病的阻断药,单人剂量好几千元,保质期还短,很多三甲医院都没备,但艾滋病的职业暴露需要短时间内迅速给药,一旦发生暴露情况很容易因为没有备药错过黄金阻断时间,立法之后医院就不能因为‘怕花钱’而不备药了。”陶刚说。
陶刚表示,“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有效处理以及事后补偿,是一线医护最在意也最容易积累委屈的部分。比如补偿问题,此前几乎是关注盲区,此次立法把责任压实到医疗机构上了,通过买保险给些补偿,对医务人员有个心理安慰。”
此外,《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需要调遣医疗卫生人员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救治的方法,不能明确的,也应当如实说明。
“这条的出发点主要是约束医务人员主管部门,在需要一线医护驰援疫区时,医疗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必须告知危害程度,不清楚的要明示,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对风险度的充分知晓。”林文斌说。
“现实中很多问题往往是通过地方先行先试的方式解决,形成了示范效应,再上升到国家层面全面推广。”王岳说,按照流程立法出台后,过段时间会做评估,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责任部门会检查落实情况,此次立法明确了监督部门的职责,让法规实施能有法可依。(吴小飞)
(综合:新京报、厦门日报)
主管单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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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委员会主任 周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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