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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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应尽快纳入专门法律保护

  近期,《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经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全国首部地理标志地方性法规。

  这一开创之举,不仅为保护广东本地地理标志确立了全方位的法制安排,也为地理标志的国家立法变革提供了可参考的先行样本。

  令不少国人颇感陌生的“地理标志”一词,其实早已深深融入日常生活。

  贵州茅台酒、西湖龙井茶、长白山人参、烟台苹果、五常大米、金华火腿、阳澄湖大闸蟹……诸多名闻遐迩的地理标志产品,标示着特定的产地,象征着质量和声誉,也蕴含着自然印记、历史传承和人文积淀。可以说,遍布中华大地的地理标志资源,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拓展对外贸易合作等等,奠定了先天的基石。

  追溯起来,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是在本世纪初加入世贸组织的时代背景下快速推进的,并由此构建了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的双轨模式,前者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将地理标志纳入保护,后者则分别对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其中,商标保护模式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保护模式的主要依据则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其立法位级仅为部门规章。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设置了间接性的保护条款。

  这种分散化的立法架构,固然满足了当年快速立法的需求,但多法并行、效力不一的法制设计,不仅难以形成保护合力,还直接导致了地理标志称谓不一、规范失调、交叉管理、权利冲突等问题。现实中,冒用地理标志的“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行业协会强收加盟费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风波等等,暴露的正是维权不力与权利滥用并存的困境。

  破解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困局的关键举措,在于扭转目前散乱的立法状态,以专门法律的形式,为地理标志量身打造统一的法律规范。

  从顶层设计看,民法典已将地理标志明确为与商标、专利等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预留了地理标志单独立法的制度空间;近年来中央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亦明确强调“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

  可以说,制订地理标志专门法律的大方向已经明晰,眼下最重要的是,如何对具体制度作出科学设计和合理选择,尽快推动立法的实质进展。

  应当看到,地理标志专门法律并非是对既有法制的简单整合,而是谋求管理机制的内在协调、保护模式的深度融合。

  这就要求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界定、保护范围、认定标准、权利内涵、侵权责任、救济机制等等作出统一规范,进而构建起系统性的保护制度。

  如此,地理标志才能摆脱依附于其它立法的历史局限,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以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地理标志多法并行设置了不同的管理体制,进而形成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格局,不仅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也直接滋生了职责不明、执法抵牾、监管缺位等弊端。

  2018年机构改革后,工商、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管理职责已明确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仍然沿袭了由农业部门认定的传统体制,并未彻底完成管理体制的最优化。

  地理标志专门法律理应以解决这一遗留问题为已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以真正实现地理标志受理渠道、审查标准、保护监督等各环节的实质统一。

  更应看到,与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地理标志具有显著的公共资源属性,不仅凝聚了当地的自然血脉、乡土记忆、历史传统、劳动智慧,也关乎当地的产业经济和百姓权益,是一种集体私权和社会财富。因而,地理标志立法不能照搬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而是应当创设更具公共服务特征的制度机制,并以助推产业发展、增进民众福祉为终极目标。

  此次广东地方立法就对此作出了可贵的探索,不仅引入了公益诉讼这一特别保护机制,其立法框架也未局限于传统思维,而是构筑了贯穿地理标志的培育、使用、保护、服务、交流等全流程的制度体系。

  未来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律,亦有必要以更多的制度创新,助推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真正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民生等效益。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我国极为丰厚的地理标志资源,是弥足珍贵的知识产权长项,也是参与全球经济博弈、文化竞争的优势筹码。

  正因此,从地理标志资源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经济强国和文化强国,是一条切实可行的突破路径。而地理标志法制的更新改造,正是催动这一进程的关键所在。

  一言以蔽之,加快地理标志专门法律的立法步伐,势在必行,功在长远!(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