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3年5月期

如何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三合一”衔接难点

2022年7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老火锅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商标专用权。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确认侵权属实,并根据王某某申请,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某老火锅公司在餐饮服务中停止使用“洞子”商标,并赔偿权益人损失10000元。

收到双方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书及行政调解书的形式及内容等符合法律规定,当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23年4月3日至4月13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重庆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据了解,近年来,重庆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三合一”衔接上存在的一些难点,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难点一

线索双向移送尚未形成闭环

知识产权“三合一”指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这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改革举措,其价值在于统一裁判标准,让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审查、民事维权、刑事打击形成有效合力,进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重庆市高法院副院长孙海龙说。

经调研中发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由于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标准的理解和证据收集程度上存有差异,线索双向移送尚未形成闭环,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为例,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达到一定追诉标准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达到追诉标准。

“尽管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很容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分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罗德勇说,在调查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如果无法查证商品标价和销售价格,一般会采用正品的市场中间价予以计算,但这种方式往往导致货值金额较大,从而达到移送标准。“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却难以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予以认定。”

重庆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吴进科也有同感。他说,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著作权犯罪案件,当其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依法撤诉,或在移送起诉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通常不会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进行甄别,并在刑事结案后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这就造成对不及刑事追诉标准但已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形成了一个执法真空,使得这类案件的被追诉人侥幸逃脱法律打击。”吴进科认为。

对此,吴进科建议要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行政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常态化知识产权案件联席会制度。同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对已经查明其侵权违法事实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做到应移尽移,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犯罪案件,在侵权鉴定、抽样送检、立案追诉等标准方面,要加强统一指导。

难点二

认定追诉判罚标准不一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分“完全相同”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类,对“完全相同”的,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比较容易形成共识。而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则需要执法人员主观判断,这就容易产生认定上的分歧。

如2019年,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某公司销售红牛功能饮料案件过程中,权利人使用商标为“红牛RedBull”,而侵权商品使用“红牛RedBall”,仅仅在字母u和a有区别,除此之外其他包装颜色、构图等主要因素完全相同。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细微处有差异但构成视觉上基本相同,而公安机关则认为有差异就不能算成相同。

“在对权利人辨认要求的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罗德勇说,如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部门将权利人出具的产品辨认结论作为证人证言予以看待。而司法机关对侵权商品的定性证据要求更高,权利人的产品辨认结论若达不到司法机关的证据要求,会导致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辨认结论采信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此外,法院每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要占相当大比例。重庆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鹏谈到:“由于目前对涉案作品尚未形成能反映其真实市场价值的评估体系,各法院在把握各类作品赔偿标准时缺乏有效的参考,有的判罚结果往往不能体现作品的真实价值,使得被告违法成本与其违法所得不成正比,也不能使原告得到与其实际损失对应的司法救济。”

“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衔接保护机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行为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追诉移送、判罚认定标准及尺度。”郑鹏建议。

难点三

集中管辖带来新挑战

目前,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集中管辖后,交由部分地市、区县人民法院专门审理,但此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地管辖。“但管辖法院和异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管辖权衔接不畅,而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只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这给集中管辖带来不少挑战。”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副院长袁朗说。

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为例,集中管辖后,该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覆盖全市28个区县,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尽管该院坚持通过电子送达、线上立案、在线庭审等举措提供诉讼便利,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审判需要。

如,随着知识产权案件逐步增加,新型纠纷、网络侵权等也非常多,这种案件是“三合一”的,既有民事审判的内容,也有行政审判的内容,有时候还有刑事审判的内容,这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了极大困难。

“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是知识产权维权中大家反映的共识。“集中到少数基层法院审理,导致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协调,这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设置了障碍。”重庆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进然说。

对此,刘进然建议要深入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规律,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诉讼证据规则,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记者 廖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