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修正
快递“最后一公里”服务欠佳问题或将解决
5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修正后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快递“最后一公里”服务欠佳问题,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一直以来备受诟病。
“修正后的条例规范了快件投递服务管理。”张山介绍,针对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递包裹放在“快递驿站”的情况,也进行了规范。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违反此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小小快递盒竟会泄露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张山介绍,修正后的条例规范了企业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修正后的条例还细化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三项制度,强化寄递安全。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如何从立法层面,充分保障和维护快递小哥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张山表示:“此次修改特别针对灵活用工人员作出相关新规定,一方面是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鼓励企业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待遇。”
如,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增加了支持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额外保障,支持快递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鼓励性条款。 (首席记者 宋婷婷)
主管单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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