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1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农业农村委主任  路 伟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依法维护农民权益。李克强总理要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并用好确权成果,不断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体系。陈敏尔书记强调,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唐良智市长要求,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重点推进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和“三变”改革、“三社”融合发展试点。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对提升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办法》在承包资格认定、“三权分置”有效运行、防范承包地非粮化和非农化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细化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现行《办法》纳入了2021年立法计划。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农业农村委完成了起草工作,于2021年4月提请市政府审查。在立法审查过程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广泛征求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代表、金融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评审专家等各方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390条,采纳215条,各方已达成共识。在学习借鉴山西、山东、江西等省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并于2021年7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36条,修改24条、新增11条、删除34条、保留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二是落实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承包权利。三是在坚持确权到户到地的基本原则外,补充了因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等原因致使原承包地边界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原承包份额确定承包地面积的方式。

(二)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权利保护。一是规范了农村承包地的收回、调整情形。二是强调了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保护。三是明确了占用承包地的补偿机制。四是完善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远程表决的程序指引。

(三)提高承包土地利用效率。一是明确了代耕行为,解决撂荒问题。二是探索了成片流转的便利化措施,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强化了土地流转中的土地用途保护利用义务。四是明确了风险保障金、投保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体例。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要求,《修订草案》删去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结合重庆实际,新增、细化了在我市落地的具体措施,没有分章,但内容上仍然按照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顺序进行安排。《修订草案》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订草案》用“有资格承包”取代了现行《办法》“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表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国家层面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概念界定,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争议。二是“有资格承包”能够更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争议和矛盾,符合农村实际。三是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可能呈现出动态调整的状况。

(三)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针对我市目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风险防范意识欠缺等问题,《修订草案》从流转主体的权利义务、流转方式、风险防范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