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1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毛玉树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财经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在国有资产监督和国有资产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2018年9月,中共重庆市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市委实施意见)。2020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律性决定。市委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纳入2021年民主法制领域改革项目。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和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健全我市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制定我市的《决定》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决定》出台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于2021年2月成立起草组,负责我市《决定》起草工作。起草组全面对标对表中央意见、全国人大《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梳理我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实践经验、有效做法,围绕改进报告、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等重点问题加强研究,借鉴兄弟省区市已出台的决定,形成了《决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5至6月,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以及立法专家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给予了悉心、专业的指导。起草组充分吸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7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7月21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决定》送审稿。根据会议精神,起草组对《决定》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决定》草案,并已报经市委深改委审核同意。9月16日,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9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决定》草案共十一条,在全面贯彻中央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参照全国人大《决定》的主要框架、基本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监督的范围、重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细化,主要体现在:

(一)细化了五年规划编制要求。为有序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审议监督工作,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计划性,《决定》草案第一条规定,五年规划主要包括年度议题安排、报告范围、报告重点、报告方式和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工作安排等内容。第二条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二)强化了人大国资监督与审计监督衔接。为有效发挥审计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与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同时,规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应形成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三)建立了重大事项通报、报告制度。为促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大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决定》草案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明确了日常监督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整改问责的要求,《决定》草案对人大日常监督工作予以了细化。第五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第九条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就典型问题进行调查。

(五)建立了市、区县两级人大联动监督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市、区县两级人大的协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决定》草案第十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专项监督活动。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