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1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动实施长江保护法,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为2021年度监督工作重要内容。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张轩主任任组长的调研组,于2021年7月上旬至9月上旬,对我市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组以长江保护法为依据,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反复研究沟通,梳理了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确定了调研重点;张轩主任参加会议听取市政府和15个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调研、了解情况;调研组先后赴南岸区、云阳县、万州区开展调研,实地查看了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寸滩断面自动监测站、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鹭湾消落带等13个点位;并在万州区和南岸区分别召开了片区座谈会,听取了主城的9个区和渝东北的万州、开州、丰都、忠县、云阳、奉节、巫山7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情况汇报;其它22个区县(自治县)提交了书面报告,调研工作实现了全覆盖。调研组通过研究梳理、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现场查看、汇总研究等多种方式,对我市贯彻长江保护法的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地处长江上游,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最后一道关口,境内长江干流里程691公里,占长江全程十分之一以上,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维系着全国35%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地区3亿多人饮水安全。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始终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重要的位置,全面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开局良好,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1—8月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持续保持为优。

(一)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举行集中学习,专题学习长江保护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领学并作解读,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会议并讲话,有力推动长江保护法宣传贯彻落实。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全市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20个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张轩主任做了动员部署讲话。会后,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迅速部署,制定了学习宣传方案,广泛深入开展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区县均将长江保护法学习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纳入八五普法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很多部门和区县聘请市级法学专家对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进行解读,以提高干部职工理论水平。充分利用红岩魂智慧党建平台、学习强国、重庆市干部网络学院等推送长江保护法学习试题,《重庆日报》《公民报》等市级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宣传长江保护法,组织长江保护法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活动,在全市形成了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的浓厚氛围。据不完全统计,3月1日以来,我市制发长江保护法单行本和宣传资料逾30万份,有力推动社会各界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推进完善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全面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全面清理、不留死角”、“谁制定,谁清理”、“清理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长江保护法更高保护标准、更严格保护措施、更严厉法律责任要求,对标对表,对我市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长江保护法密切相关的共31件,清理出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1件,即《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长江保护法密切相关的共283件,其中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有25件。目前有关单位正在积极推进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2.积极推进配套规定制定

长江保护法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条文共计17条,市政府目前已完成其中10个条文的配套规定制定26件;其余7个条文的7件配套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有的已制定完成,正在等待国家重要指标下达后报批,如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切实加强规划制定与管控

1.注重规划引领

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重要任务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印发实施《重庆市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十四五”建设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庆段“两岸青山·千里林带”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编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明确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措施。

2.强化分区管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面,划定785个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479个、重点管控单元188个、一般管控单元118个,面积分别为3.08万、1.5万、3.66万平方公里。2021年以来政府共准予许可项目环评文件2172个,涉及总投资3392亿元,同时因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满足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暂缓或不予审批项目30个,涉及总投资102亿余元。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管控政策,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3.严格落实沿江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管控要求

2018年以来,制定出台了我市沿江“一公里”化工生产企业监管方案、《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关于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完成沿江一公里化工企业摸底,持续推动中化涪陵、长风化工等企业搬迁入园,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在《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中,还明确对长江干支流5公里范围内新建工业园区、以及现有化工园区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进行拓展的,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未核准、备案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同时,也未发现区县备案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4.扎实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

全市纳入整改范围的小水电站共1732座,其中保留电站67座、整改电站1413座、立即退出电站205座、限期退出电站47座。截至目前,已累计退出电站252座,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1273座、监测设施1212座,保留工程均落实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

5.严格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

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河段,城市、乡镇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以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的禁采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区。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鱼类主要产卵期、超警戒水位或保证水位时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的时段划定为禁止采砂期。

(四)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

1.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印发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同步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沿线的25个区县开展排查。全市完成入河排污口核查4228个、分类2380个、编码1479个,树立入河排污口标牌82个,对需要整治的入河排污口按照“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已完成整治437个。

2.强化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

严格把控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管理,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督促航运公司及船舶落实高温季节管理措施,利用海事智能监控手段,监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喷淋设施使用。落实危险货物分类、船舶分级管理措施,督促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码头落实船/岸安全检查制度。2021年上半年共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实施现场检查971艘次,查处涉危船舶违法行为14起,罚款4.7万元。

3.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全市累计建成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500余座,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82座,总处理能力465.2万吨/天,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各区县加快摸清管网底数,目前全市累计投入专项经费6亿元,排查管网4万公里,形成排查数据2000余万条,排查出需要工程整治的问题管网10余万个,有关整治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推进“网格化”雨污分流整治和低浓度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2020年以来累计完成3200余公里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

(五)强化生态环境修复

1.全面推进“十年禁渔”

全面启动了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出台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细化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捕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退捕渔民补贴对象、补贴程序等要求,切实保障退捕渔民权益。制定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有效规范休闲垂钓。全市5342艘渔船、10489个渔民提前一年完成退捕。

2.有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

积极推进长江三峡库区地灾监测预警,建成并实施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3773处,专业监测140处,完成重庆三峡库区地灾工程治理项目770处。实施重点区域地灾排查,开展威胁航运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项排查,针对隐患点规模及威胁程度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开展消落区专项调(勘)查工作,加强对消落区岩体劣化机理研究、地灾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科研攻关,开展长江干流长寿至巫山消落区岩体劣化调(勘)查工作。

3.大力推进岸线清理、管控与修复

开展长江保护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460个清理整治任务已全部完成整改。全力推进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建设,建好长江上游生态岛。加强水土流失治理,今年以来累计完成420公顷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439平方公里。

4.扎实推进消落带治理

将沿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消落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597公里,对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成立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与治理研究中心,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优势力量开展消落区生态修复技术科技攻关。编制完成消落区生态修复试点方案,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全面禁止消落区土地耕种。同时,万州、开州、云阳等区县积极推动中山杉在消落区广泛种植,实施适应反季节性水位变化的系列湿地生态工程,将消落带治理与生态景观打造有机结合,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5.着力挖掘长江历史特色文化内涵

全面开展资源普查认定,着力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研究,充分挖掘长江文化、三峡文化、山水文化、革命文化、民族文化等内涵,提炼溯源、深入分析,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街区保护修缮工作,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 

(六)科学统筹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分区域差异化发展

分区域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中心城区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数字经济等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环节,实现高端化、创新化、服务化转型,建设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地。主城新区围绕电子、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打造全产业链,实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建设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聚焦绿色食品、绿色建材、特色轻工等细分领域,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打造一批“小而精”特色产业集群,提升绿色化、特色化发展水平,建设全市制造业绿色发展示范区。

2.扎实推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积极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建材、船舶等产业绿色化发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清洁化生产、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绿色化改造,建峰化工、天元化工、西南铝业、江增船舶等一批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鼓励全市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完成116家企业清洁生产诊断,提出中高费方案303项,预计带动企业投资1.7亿元,年节约4.4万吨标准煤、41.8万吨水,实现经济效益1.02亿元。

3.稳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推动实施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改革试验,稳步推进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等试验任务。选择南岸、长寿、綦江、万盛、垫江、忠县、武隆、秀山等开展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2021年重庆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建立城乡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库,指导试验区策划实施城乡融合发展重大示范项目。

4.不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一是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全市轨道在建线路总里程186公里,运营线路总里程370公里,全市城市路网累计通车里程达到11405公里,步道累计达到1095公里,停车泊位达到259.91万个,启动改造老旧小区2413个,共计5041.65万平方米,惠及居民56.83万户。二是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完成农村房屋排查430.13万户,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计划5040户,创建美丽庭院3849个,以35个市级特色小城镇为重点,计划实施步道、广场、公厕等建设项目129个,落实市级补助资金3.2亿元。

(七)严格落实执法监管及法律责任

1.加大执法力度

今年以来全市共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74件、打掉犯罪团伙4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90人、移送起诉336人;侦办非法采砂案2起;开展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行动,立案侦办刑事案件48件,打掉涉污水偷排直排乱排犯罪黑窝点23个、犯罪团伙1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对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2.完善监管机制

深化落实河长制,全市深入排查点位16万余个,治理问题近7000个;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双随机”抽查和风险分类监管;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和水质监测结果月通报、月排名制度,每月通报水质情况及区县排名情况,监测结果每月通报市河长办、区县政府、区县级河长;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将修订生态环境部门与应急、交通等部门的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工作纳入《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加强跨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加强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将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范围进行监测和管理。

3.完善协同机制

加强川渝合作,加快推进嘉陵江流域协同立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力争于今年11月审议通过法规性决定,明年与四川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同步实施。积极开展跨界流域联防联治,健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共同探索流域一体化治理模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封堵监管漏洞。目前,川渝两地市、区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签订《长江流域川渝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印发《关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共同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铜钵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川渝联防联治方案》等协议、意见、方案50余项,共同推进跨界流域共治共保、长江等“六江”生态廊道建设等工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与百姓的期待和长江保护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学习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长江保护法第十四条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长江保护法施行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开展了宣传教育,但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深度还不够。部分企业对加大治理污染投入不够主动,违法排放污染物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绿色生活方式尚未完全形成,随意丢弃垃圾、浪费水资源、过度消费等现象依然存在。

(二)法规规定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江保护法构建了新的长江保护法律制度框架,涉及需要新制定和修改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方案、指标、标准、名录30余项,因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完善,法律各项制度规定尚存在落地困难。比如,有区县反映,地方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缺失,导致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问题的监管执法缺乏标准依据,目前采用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具备行政强制性,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多年来累积的问题短期难以彻底解决。调研发现,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时间久、战线长,部分退捕渔民存在失业返捕风险,休闲垂钓点多面广,日常监管难度较大,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仍需进一步夯实。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河流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较为密集,影响河流生态基流。入河排污口数量大、分布广,部分入河排污口来源复杂,整治难度较大。长江岸线管理不够规范,消落带非法种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违规占用岸线仍未完全杜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还未完全摸清底数,雨污混流短期难以彻底解决,部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然存在运行困难,排放不达标仍然存在,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缺乏,提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三率”工作还需加大力度。化肥、农药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仍未有效解决,水产养殖尾水污染较为普遍,畜禽污染防治监管还需进一步完善,沿江倾倒垃圾时有发生,农膜回收效果仍不明显。船舶污水偷排较为隐蔽,监管执法存在困难,废弃物转运处置体系还未形成,成本较高增加偷排风险。

(四)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法律的实施需要明确主要实施单位,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牵总协调单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所涉及的20多个部门根据各自理解落实法定责任,未形成统筹谋划、协调推动的工作格局;二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共同发力,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但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部门缺乏协调配合意识,协调配合力度明显不够;三是不同行政区域流域保护规划自成体系,产业布局、管控尺度、目标时限均有差异,跨区域联合执法往往缺乏统一制度安排和行动规划,尚未形成长期稳定工作模式,涉案管辖、跨界执法人员素质、证据收集认定在法律法规上也缺乏相应支撑;四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五是资金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国家补助资金有限,市场参与度不够高,有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县,行使污染防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不从心”,管网改造更新资金压力大,工作推进困难。

(五)对法律涉及宏观规定的条款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对法律第五十六条研究不够。该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修复、水库水位调控、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职责,可以为地方政府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和三峡库区水资源利用、航运、发电、生态景观旅游文化等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目前有关部门对此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向上沟通或争取更有利于重庆发展的衔接措施。二是对法律第六十四条研究不够。该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但调研中有的区县反映已经在长江部分支流布局化工项目,总产值上千亿,且有的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前已经核准备案,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才暂且搁置,强调发展的困难问题多,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相对较少,对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机遇与举措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实现本地区绿色发展的整体规划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对法律第六十七条研究不够。该条对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等提出要求,但目前还缺乏深入的、针对性强的研究分析,对国家有关部门拟牵头开展的绿色评估尚未开展预判,无法做到未雨绸缪。四是贯彻法律规定的深层次问题研究不够。如有区县提出的长江保护综合执法能力不足,养殖废物如何与农村土地利用消纳相匹配相衔接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加以解决。

三、有关工作建议

通过本次调研,深刻感受到我市全面有效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依然任重道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长江保护的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之以恒落实好法律各项规定,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一)持续加强学习宣传教育

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要把加强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长江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逐步深入人心,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习惯和自觉;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宣传法律的各项规定,展现依法保护长江的实践和成效;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深刻领会长江保护法精神实质,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鼓励和引导公民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养成绿色生活习惯;通过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二)加快制定完善法规标准的工作进度

一是要用好用实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加快《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禁捕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配套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进度,尽快形成配套制度体系,细化和落实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二是加快推动流域性、区域性协同立法,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织密法律制度的笼子。

(三)依法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点工作

长江保护法针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市人大常委会配套作出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夯实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巩固做好退捕渔民生计保障,保持打非禁捕高压态势,持续抓好禁捕退捕各项工作。持续开展采砂综合整治,细化排查整改问题,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科学调度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保障河流生态基流。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尽快摸清底数和源头,扎实推进问题排污口整治工作,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强化消落带生态修复,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全面禁止消落带土地耕种。精准摸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底数,持续推进“网格化”雨污分流整治,加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率。精准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基本情况,着力强化技术培训,广泛深入宣传引导,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统筹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直排问题整改,强化畜禽污染和垃圾倾倒监管执法,加强改进农膜回收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效。巩固完善船舶污染“零排放”模式,健全船舶废弃物转运处置体系,合理控制运输处理成本,推动形成船舶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四)依法完善长江流域管理统筹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长江保护统筹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各地区、各主体权责关系,进一步压实各级河长责任,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序、制约有效的实施运行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局面,促使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承担起相应的法定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我市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牵总协调机构,牵头落实我市长江保护统筹协调有关工作;三是系统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机制。不断完善执法监督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提高执法效能。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种违法行为,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四是推动建立上中下游省际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依据,探索实施资金补助、优势产业互补、共建园区等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提高各方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是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属于市级事权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项目支持力度,合理分担属于市和区县共同事权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项目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项目实施“以奖代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支持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长江保护工作。

(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绿色发展机遇与举措,加强向上沟通和横向协同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充分认识并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实施带来的发展机遇,把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举措中,策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衔接工作,要尽快梳理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清单,对法律条款及实施要求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尤其是要研究法律规定有利于长江保护与发展、责任与资源相匹配的条款,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向上沟通和横向协同,针对性提出科学调整水库水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措施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主动横向协调解决问题,建立协作机制,真正落实好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同时也充分利用好法律给我市带来的发展机遇。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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