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利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四川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有利于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结合草案一审前调研收集到的七个方面的问题及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二审修改稿;组织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等18个部门和单位召开论证会,赴重庆破产法庭听取对二审修改稿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二审征求意见稿。会同四川省人大法制委专门听取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等川渝高校对川渝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建议;征求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社法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民主党派、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部分企业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意见建议;与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共同对草案反复探讨、修改、调整。经2021年3月2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政务服务事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以及专家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有关政务服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第五条增加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二是第七条增加将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的规定;三是第二十六条增加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的规定;四是第四十条增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缩短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的规定;五是第四十七条增加可以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一次性发放审批证照的规定。通过这些修改和调整,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明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定位和职责,为进一步发挥和规范政府在市场活动中的作用和行为,监督、考核政务服务提供了依据。

二、关于平等保护与惠企政策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有关惠企政策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第十二条对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指导,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作出细化规定;二是第十九条增加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的内容;三是第二十一条增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四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对惠企政策清单编制、发布、查询、申报、享受作出规定;五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对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作出规定。通过这些修改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惠企政策透明度、加大了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从制度层面营造了公平竞争环境。 

三、关于行政执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有关行政执法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第五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作出细化规定;二是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实施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三是第六十四条增加规定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通过这些修改和调整,进一步细化、充实了行政执法有关内容,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法治化、规范化。

四、关于办理破产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财产信息的共享机制;二是第六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对建立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作出规定。通过这些修改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政府支持人民法院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清除相关的程序障碍,提高破产企业处置的平均时间。

五、关于融资信贷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有关融资信贷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以及开展融资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分别作出规定;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作出规定。通过修改和调整,进一步规范、引导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的融资信贷,有利于疏通市场主体在融资信贷中的难点堵点。

六、关于司法保障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建议,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六条,对有关国家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注意事项作了规定。通过这一规定,提示国家机关在办案中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采取人身和财产限制措施时应当注意和审慎。 

七、关于协同立法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首个协同立法项目,草案从起草和审议阶段,我们都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反复协调、沟通,互相借鉴。目前,二次审议稿与《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针对同类事项作出了三十多处相近规定,实现了重要制度有机对接。同时,二次审议稿专门就川渝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动作了三条规定:一是第九条关于区域合作,强调川渝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司法联动协作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是第三十三条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三是第四十三条关于政务服务热线,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联动机制。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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