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司法局局长  张德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鼓励见义勇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权益保障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委印发的《深化“枫桥经验”重庆实践十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全市见义勇为法规、政策、制度,形成浓厚社会氛围,创造良好社会生态”。陈敏尔书记强调“要深入实施‘枫桥经验’重庆实践十项行动,让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唐良智市长要求“要以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为榜样,努力营造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气”。

我市2000年5月施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维护正义、弘扬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善,《条例》中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修订过程及主要内容

今年5月,市委政法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调研论证审查工作。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在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160条,逐条研究采纳120条,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6章4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通过列举加排除的方式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条件。完善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程序的启动、调查、评审、确认、公示和复核。

(二)表彰奖励与政策优待。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者奖金提高到一万元至二十万元,适当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三)权益保护与社会保障。与《民法典》相衔接,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予以责任豁免;因见义勇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因公牺牲、工伤等待遇,并纳入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范围;规范了见义勇为基金管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名称。为了准确体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适用范围,同时与《民法典》和《意见》规定保持一致,经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衔接,修订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二)关于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现行《条例》规定各级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2018年机构改革后不再设立综治机构,其职能划归各级党委政法委。《修订草案》根据工作实际,将主管单位修改为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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