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12月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被列入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项目。我委从2019年开始,就提前介入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多次与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委还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并会同市委政法委赴贵州、福建、海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11月11日,市五届人大监察司法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全体会议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共中央及中办、国办先后发文,指出要注重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加快推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我市现行《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5月25日颁布施行,对维护正义、弘扬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时代的不断发展,全市见义勇为工作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如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不够准确,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不够等等,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新形势。因此,为开创全市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义、尊崇英雄的氛围,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二、对《修订草案》的基本评价

《修订草案》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六条。主要从完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细化表彰奖励与政策优待、明确权益保护与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我委认为,《修订草案》内容较为全面,具体条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对《修订草案》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现行《条例》规定各级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2018年机构改革后,综治机构被撤销,其职能划归了政法委。因不便在法规中表述党委机构,《修订草案》根据工作实际,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修改为“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负责”。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其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有可救济的渠道。且对见义勇为人员后续的表彰、奖励,相关优待及医保、社保等保障措施的跟进,均属于主管机关的职责,事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落实。若普通社会公众不清楚见义勇为由哪个机关具体负责,不利于申请及救济。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见义勇为工作的主管机关规范明确表述并完善相关内容。

(二)关于见义勇为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涉及部门多,各项优待政策和保护措施的落实环节多,部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权益保障跨越时间长,因此,建立和完善见义勇为长效工作机制对顺利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长效机制的相关内容:完善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建立见义勇为人员信息共享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形成对接机制,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的优待措施方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建立完善常态性慰问帮扶机制,持续关注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因残导致生活、就业困难以及具体的子女教育、就业等问题。 

(三)关于见义勇为基金的规定。《修订草案》在总则第六条和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对见义勇为基金进行了规定,较为分散,内容也比较原则、简略。见义勇为基金对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维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收支行为非常有必要。因此,建议对基金来源、基金使用范围、基金管理等内容加以统筹整合,并完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基金的规范管理。

(四)关于具体条文和文字表述。

1.关于《修订草案》第八条。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与第三条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相呼应。

2.关于《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对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3.关于《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存在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的,垫付单位有权向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4.关于《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建议将“工亡”修改为“工伤死亡”。

5.关于《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建议将第四款“不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删除。

6.关于《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建议在“取消相关待遇”后增加“纳入诚信管理体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内容。

7.关于《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建议在“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后增加“2000年5月25日公布、2005年10月8日修订公布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同时废止”的内容。

同时,《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文和文字表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审议中一并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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