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12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发布草案文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赴开州区、梁平区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市、区县相关部门以及立法咨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21年3月2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斟酌见义勇为工作主管机关。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对此作了专题研究,采纳了该意见,明确见义勇为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将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二、关于见义勇为人员认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细化充实了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一是拓宽范围,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逃犯的也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是细化了相关程序,要求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四款),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相关时限要求(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是明确标准,要求市公安机关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关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长效机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二是要求市级公安机关建立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为相关部门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身份,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便利(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三是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四、关于见义勇为基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其作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为了充分发挥基金在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方面的托底作用,增加规定,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是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确保见义勇为基金规范使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关于注销见义勇为人员证书以及取消相关待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关于见义勇为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一律注销其奖励证书、取消相关待遇的规定,应进一步斟酌,避免“一刀切”。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作了修改,将注销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证书、取消相关待遇的情形限定为“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奖励和保护对象是见义勇为人员,建议将草案中部分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修改为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并对草案名称作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至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作了修改,将草案名称修改为“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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