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3月3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涛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经2021年3月3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向所有见义勇为人员颁发相应的证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慰金标准。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在规定相关标准时,二次审议稿采用了“不低于”的表述,明确了最低标准。可以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数额。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垫付相关费用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垫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事先无法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见义勇为基金可以用于救治见义勇为人员,并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工作中如何操作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该具体办法中予以明确。

此外,表决稿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第三十五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作了完善,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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