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8号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县(自治县)重新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具体规定如下:(一)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修改为:“每一选民参加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具体规定如下:(一)城乡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不得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设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配有监票人二人、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到选民家中或者到选民不能离开的生产、工作岗位组织投票。”

七、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的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

八、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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