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余亚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衔接上位法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时与上位法修改内容相衔接,有必要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以下简称选举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二是做好新一轮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新一轮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展开。为做好换届选举有关工作,回应解决上一轮换届选举中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选举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为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二、修正草案的形成过程

2020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结合调研新一轮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赴区县对选举法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对修法的建议意见。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和前期调研情况,按照对应修改、不作大改、适当完善的原则,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并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人代工委第六次全委会进行了审议。2021年2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单位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征求到的意见逐条研究、认真吸纳,再次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选举法实施细则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条,即:“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关于适当增加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数量

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将区县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将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第三项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在分配增加的区县人大代表名额时,适当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进一步优化区县人大代表结构。

(三)关于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

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时限,即:依照前款重新确定区县人大代表名额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重新确定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区县重新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关于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这样修改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更好衔接。

(五)关于其他方面修改

一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关于“流动票箱使用时设两名监票人”的要求,对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作了修改,规定流动票箱应当配有监票人二人、工作人员一至二人。

二是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对选举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作了修改,规定“每一选民参加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增加了“参加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的表述,主要原因是乡镇的选民同时参加区县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可能会在两个不同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另外,按照新的规范表述,将该款第一项修改为“城乡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三是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在选举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后面增加“选民不得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表述,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有个别选民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干扰换届选举工作,这样修改能从法规源头上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这样修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四是根据民法典对近亲属范畴的规定,删除了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有关近亲属范围的列举内容,改为选举法的表述。

另外,对选举法实施细则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委托投票的问题。有区县建议,修改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确委托投票不局限于书面委托,将传真、短信、微信、QQ等也作为法定委托方式,而且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人数可以超过三人甚至达到五人。经研究,因选举法没有作修改,所以在选举法实施细则中仍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做修改。根据中央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有关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二是关于监察留置人员是否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问题。有区县建议,修改选举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监察留置人员纳入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范围。经研究,因上位法未作修改,且该款第五项“其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的表述可以涵盖这种情况,即监察留置人员是可以行使选举权利的。因此,此条没有作修改。 

三是关于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采用人口数的问题。有区县建议,修改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把按“人口数”修改为按“常住人口数”计算确定代表名额。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可以按户籍人口数确定,也可以按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的加权平均数确定,不能按常住人口数确定,而且省级行政区域内要统一采用同一种人口数计算,因此,没有采纳和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根据采用不同人口数测算代表名额的情况,从有利于增加全市的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角度考虑,并参照全国多数省区市做法,拟在今年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有关文件中明确,我市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按户籍人口数计算确定。

四是关于选举工作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的问题。有区县建议,删除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区县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的规定,即将换届期间设立的选举工作机构作为常设机构,便于主持届中代表补选工作。经研究,选举工作机构属于临时性机构,没有必要常设,同时届中人员变动较大,而且选举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工作”,解决了届中补选代表组织主体的问题。另外,从区县实践来看,也可以在届中补选代表时重新设立临时性的选举工作机构负责补选工作。因此,没有采纳将换届期间设立的临时机构作为常设机构的意见。

五是关于其他有关问题。对调研中区县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工作层面的意见建议,拟在选举有关文件、选举培训和问题解答中予以明确。

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正草案,人代工委还印送了参阅资料,供审议时参考。

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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