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吕 英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提请审查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先后修订、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政策,市委、市政府作出了相应工作部署。制定本条例,加强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需要。梅江河是秀山最大河流,总流域面积2890平方公里,其中县内流域面积1879平方公里,占全县幅员面积2462平方公里的76.3%。由于过去在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一度造成梅江河水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认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仍然还面临保护统筹协调不够、工作合力不足、工业污染特别是锰渣后续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隐患较多、保护与利用缺乏规划引领等问题。为巩固环境治理成果,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性强的单行条例。

(三)制定条例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不断增长,迫切要求加强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2015年以来,部分县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要求加强梅江河保护立法,建设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梅江河。制定条例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务实之举。

二、条例的形成过程

2019年8月启动立法,成立了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起草组。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汇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深入分析、反复沟通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2020年5月至12月,先后将条例草案提请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49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立法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内各方面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草案文本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论证两次;12月下旬,组织代表开展集中研读活动,再次听取了代表意见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的草案文本。

2021年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查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随后,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1月17日,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本条例。3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意见,并对照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涉及外来水生物种管控及对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定期开展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场所增加列举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项目,完善水生态系统治理的表述,并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形成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的条例文本。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条例制定工作给予了极大支持和帮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先后两次对条例进行审查和把关,提出了重要审查意见。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等专(工)委切实加强立法全过程指导,有关领导先后五次听取条例制定进展情况汇报,并专程赴秀山实地调研指导,对立法思路、重要制度安排、条文合法性、立法技术规范等提出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专人全程对接、随时答疑,提供精细化指导,提高了条例质量。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资源合理利用设计相关制度,统筹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分七章,共4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职责、资金保障等制度。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规定梅江河流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水质监测、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与整治、检举事项办理、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监督、人大监督等制度。第三章水污染防治。规定工业、城镇、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措施。第四章水生态修复。规定水源涵养、河道生态保护、生态基流管理、水生物多样性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制度。第五章资源开发利用。规定开发利用权限,水资源、河道、岸线资源利用等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对部分禁止行为和公职人员设置了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有关用语含义、参照执行、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条例在分析影响梅江河水环境质量主要因素的基础上,规定梅江河干流和流域面积五十平方千米以上的重要支流集雨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其他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参照执行(第四十七条)。鉴于我县已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本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未再作具体规定。

(二)关于梅江河流域规划管理。梅江河流域作为自治县行政区域的一部分,其规划应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定规划,故条例对其规划体系概括为“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第九条),并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作出规定,依法赋予有关专项规划的权威(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监督管理。注重强化行政机关职责并促使其积极履职的制度安排,构建高效便民的监督管理体系。一是规定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交汇处、乡镇(街道)出境断面、工业集聚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水质监测点位,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划分治理责任(第十三条)。二是细化检举制度,除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检举制度外,还针对少数部门相互推诿问题,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所有检举事项进行登记,并引入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第十五条)。三是对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与整治、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监督和人大监督作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四)关于锰行业污染治理。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锰行业污染治理问题,条例从两方面作了回应。一是明确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水污染物产生和对尾矿、废渣、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义务;二是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锰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锰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鉴于法律、法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规定较少,条例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政策精神,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实行就近净化处理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纳入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并对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城乡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覆盖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因上位法对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比较具体,条例未再作细化规定。

(六)关于水生态修复。一是建立河流生态基流保障制度,因法律、法规对违反生态基流行为尚无处罚规定,条例授权由水行政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三十五条)。二是规范增殖放流行为,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第三十六条)。三是为了加强捕捞管理,对禁用渔具和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作了列举式细化(第三十七条)。此外,还对涵养水源、绿化缓冲带等制度作了规定。

(七)关于资源开发利用。为了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资源开发利用。一是依法赋予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利用权限,并作出适当限制,防止资源被滥用(第三十八条)。二是对水资源和河道、岸线资源的利用作了规定,引领和推动优美生态岸线建设,满足沿河两岸生态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对新建禁止建设的生产项目、超标排放养殖尾水的禁止行为,根据有关上位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促使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职,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其他禁止行为,因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未再作重复性规定。

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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