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1年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1年06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后,我委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秀山自治县高度重视该项立法,自2019年8月启动以来,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认真修改论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进行了审查,强调要坚持立法原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要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法制统一、科学合理,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立法过程中,我委和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座谈沟通、论证条例文本,加强立法指导,着力提高单行条例质量。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我委审查认为,条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过程遵循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我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对上位法作了细化,使其比较符合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批准该条例,对保护和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